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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发布于 2022-01-09

  2017年上半年,共下发了14个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本文分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问题、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四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整理,供纳税人参考和学习。
  一、 公益性捐赠支出
  ?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政策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政策要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施行时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
  2016年度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2017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16年度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
  政策要点:将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进行公告。
  2015年度2016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度2016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政策要点:将2015年度、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二、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2017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 ?2017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政策文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政策要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 税前扣除问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政策要点: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研发费
  1.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政策要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政策文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政策要点: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附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政策要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政策要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政策文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135号)、《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政策要点: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自主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后、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的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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