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80-9213-9007

安康合同期内出租方按月收取的固定租金,是否应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发布于 2022-01-09

  问:企业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合同期限10个月,合同期内每月收取固定的租金,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期内出租方按月收取的固定租金,是否应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则合同期内按月收取的租金,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安康注册公司-商标注册-安康代理记账

陕西财税代办|联创财税】:专业为广大企业及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税务筹划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工商财税疑难问题,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办理!服务热线:180-4900-5268(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caishui.com/ankang_item/25406.html
本文标签:公司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
特别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财税知识及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如您对所转载内容、署名等有异议,可与本网(info@sxlccs.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