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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未在期限内进行备案,是否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发布于 2021-12-22

  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将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什么是核准类减免税呢?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什么是备案类减免呢?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好多税收优惠政策都实行了备案。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在备案期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是否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呢?对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不能享受,过了期限属于纳税人放弃自己可以享受的权利;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是可以享受。下面小编就上述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和大家共同分享一下,看未在限期内进行备案,是否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呢?
  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此外,《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中第十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对纳税人未在期限内进行备案,还是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但是,对于未在期限内进行备案的行为,税务机关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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