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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误区:发生在经营本地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于 2021-12-14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另《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餐饮住宿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征税范围中的“生活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误区解读
  1.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正常进项税额抵扣。
  2.实务中,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税额抵扣,如企业年会属于福利费,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税额抵扣;再如企业招待费中,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税额抵扣
  3.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并没有说,企业在自己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是看住宿费的最终的“用途”,不是看发生地。
  如:某会计事务所一般纳税人经营地在北京西城区,后其审计业务发生在北京怀柔区,审计过程中发生在怀柔区的住宿费,取得专票,虽然住宿费发生在其经营地北京市,也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再如,某一般纳税人经营地在西安雁塔区,由于需要员工加班,发生在公司附近的住宿费(属于正常经营的加班费用性质,不属于职工福利性),取得专票,虽然住宿费发生在其经营地西安雁塔区,也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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