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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关于促销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发布于 2022-01-22

  问题内容:我司为一家百货公司,在每次黄金周的时候(如十一期间)都会做大型的促销活动,如:当顾客当日累计消费满300元时即赠送120元的购物券(仅限在本商场内使用),当顾客拿券来消费时,如购买一件300元的商品,我司POS系统及收银小票上打印出的收款方式为:现金180元,赠券120元。我司目前的做法是按300元的销售金额去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120元的券,由于是赠送给消费者(也就是我司的促销费用)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我想问一下:对于这120元的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准予作为促销费用扣除吗(该部分并不具有发票,但我司留存了回收的低用券)该低用券可以视为发票吗若不可抵扣,应如何处理那我司每年的赠券促销费用大约有700多万。
  答复: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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