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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学习财税[2009]87号文的一点感受

发布于 2021-12-13

  ? 财税[2009]87号文,很好地解决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说宽窄适度、合法合理。以前,就像有的网友形象地将财政的各种补助征税行为比喻成从左面兜子里挪到右面兜子里一样,从财政收入角度没啥意义,不过徒增税收成本罢了。但是也不可否认存在跑部整钱巧取名目的。
  ? 因此,财税[2009]87号文件,对适用范围,适用时间以及后续处理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不仅考虑了阶段性,也充分具有前瞻性。故此,世人多爱牡丹,而吾独爱此“文”。为了谨以此文作为献给党的生日礼物!!只谈几点学习感受:
  ? 一.该文件的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而该文件很好地贯彻了该规定,表述为“经国务院批准”,借口传音,确保了有效性。
  ? 二.确定免税收入的拨款范围及条件:
  ? 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一是除了属于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 因此,可以看出,财税[2009]87号文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的内容的具体明确。
  ? 前提条件:
  ? 1.时间条件: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目前只有该期间取得的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是2010年立项,2011年才取得所得则不适用该政策;如果是07年立项,08年一并就取得07年---2010年的全部所得,即使会计上做递延收益处理。税法上还是在取得当年一次性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 2.补贴的来源条件: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强调了级别县级以上的各部门,不仅是财政部门。尤其注意的是对企业的上级拨款行为不属此规定。
  ? 具体条件:
  ? 要求是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这里税务机关最不好监控的,个人认为就是资金的专项用途。
  ? 三.不征税的同时其支出也不得扣除。
  ? 其实与征税收入相比,企业不过获取些货币的时间价值而已。对于税收总额基本无影响。这也是贯彻了《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后续管理。
  ? 这是该文件的亮点,企业将符合本通知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取得的钱要专款专用,给弄虚作假者设了个障碍。也就是在取得补贴之日起的60个月后如果有节余,则需要并入所得;而且对结余部分的支出及形成资产可提折旧、摊销。
  存在的问题是,如果立项的时间超过5年该如何办?也就是在规定范围内没有支出,是否应当特案考虑。如。项目为6年,一次立项当年取得补贴。第5年末,剩余第6年的结余问题。应当留有余地,加上特殊情况可由有关部门适当延长年限。
  五.一并解决了对各种名目财政补贴是否征税的疑惑。省得张三也咨询,李四也疑问。张三征免来,李四却需征的不公现象。体现了公平、效率、适用原则。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宗旨。
  六.一点建议:该文件只是对拨款作出规定,而没有考虑对政府无偿拨入实物资产的情况。若按此文件处理,原则性应当不差。但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种情况,还得由有关部门继续补充解释。
  ? 如有不当,还请大家指正!!
  ? ds_zyh写于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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