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自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路高手纷纷出手,解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讲解四大行业营改增政策。在大家都聚焦新行业时,我们也不能喜新厌旧,笔者发现,有些老营改增就包含的业务,在此次新营改增中发生了变化,也值得关注。 老营改增,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的应税业务;新营改增,是指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业务。对于新营改增中行业虽有调整,但税率没有发生变化的,本文不予关注,本文只关注新营改增中行业调整,且相比老营改增适用税率提高的业务。未尽之处,欢迎大家补充。 一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老《实施办法》”)的定义为“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修改为“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比对可以发现,相比老《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删除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将其转移到交通运输服务的管道运输服务项下,单独列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定义为“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老营改增下,货运代理企业无论以委托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均按照现代服务业6%税率缴纳增值税;新营改增下,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仍然按照现代服务业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则按照交通运输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 车辆停放业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老《实施办法》的定义为“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新《实施办法》将货运客运场站服的定义修改为“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比对可以发现,相比老《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删除了“车辆停放服务”,将其转移到租赁服务项下,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老营改增下,车辆停放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业6%税率缴纳增值税;新营改增下,车辆停放服务,则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 航空运输积分兑换服务 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删除了这一规定,因此,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也要征收增值税。 四 电信业积分兑换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删除了这一规定,因此,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也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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