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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农产品13%-11%过渡期间的几个争议口径

发布于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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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普陀区税务局口径
  (1)2017年6月30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开票的,仍可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2017年7月1日以后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按对应的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3)2017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继续按票面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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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扣税凭证如何抵扣(仅个人理解)
  对于一般纳税人7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扣税凭证、已经实现的交易,应该按13%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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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财税〔2017〕37号政策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扣税凭证是7月1日前取得,按照抵扣期限等要求,应该按照7月1日前的抵扣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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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穗园:财税〔2017〕37号政策规定: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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