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保障性住房是否预缴土地增值税”是一个经典问题,《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各省市结合当地情况对“保障性住房预征”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目录 01.广东的规定 02.北京的规定 03.江苏的规定 04.浙江的规定 05.上海的规定 06.山东的规定 07.四川的规定 08.河南的规定 09.福建的规定 10.河北的规定 11.湖北的规定 12.湖南的规定 13.重庆的规定 14.安徽的规定 15.天津的规定 16.辽宁的规定 17.云南的规定 18.广西的规定 19.陕西的规定 20.贵州的规定 21.江西的规定 22.山西的规定 23.海南的规定 24.新疆的规定 25.吉林的规定 26.甘肃的规定 27.黑龙江的规定 28.内蒙古的规定 29.宁夏的规定 30.青海的规定 01、广东的规定 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02、北京的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03、江苏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04、浙江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 关于统一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05、上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06、山东的规定 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07、四川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08、河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09、福建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0、河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11、湖北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6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12、湖南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3、重庆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以下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对住宅转让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 2.经济适用房项目; 3.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 4.符合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宅项目。 14、安徽的规定 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 保障性住房,预征率在1%以内(含)。 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和度假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范围的通知(滁地税函[2010]157号) 现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的保障性住房和预征率暂按1.8%执行的度假村具体适用范围明确如下……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保障性住房预征率:0.2%。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芜地税[2010]72号) 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5%。 关于印发《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自2016年5月1日(征收期)起,我市范围内(含三县)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 15、天津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 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16、辽宁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 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本地税发[2010]115号) 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17、云南的规定 贯彻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除经济适用住房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实行预征。 18、广西的规定 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9、陕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20、贵州的规定 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2010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1、江西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对建造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凭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保障性住房文件,确定建造的建筑面积,且按规定出售给应享受保障住房家庭的这部分建筑房屋,在预征环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整个保障性住房销售面积达到整个面积的85%时进行清算;清算后,若增值额未达到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2、山西的规定 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经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为经济适用住房; 2、房屋售价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 23、海南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包含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预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预征的税款不再追征,待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的,或者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的,均应按房产的类型、性质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并适用相应的预征率分别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24、新疆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住宅(含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1% 25、吉林的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26、甘肃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7、黑龙江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相关规定,保障性住房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以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改造安置住房。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对上述保障性住房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8、内蒙古的规定 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 29、宁夏的规定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43号) 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30、青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保障性住房的预征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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