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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关联交易避税:税务局会重点查这些资料

发布于 2022-01-22

  2015年4月1日,北京市地税局关联申报填报系统正式上线。该系统以申报、查询、统计、分析为一体,减少纳税人上门申报的麻烦,便于税务机关对庞大的申报数据进行分类筛选。通过电子数据应用、比对,设置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比例,对外支付金额,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等方面风险指标,有利于税务机关防范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避税的行为。
  据统计,2015年全市申报关联业务企业共272701户,关联交易总金额达2680亿元。目前已初步筛选出股权转让、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等多种类型的避税案件线索,确定存在反避税疑点的企业20户,正式立案1户,自行补税企业7户,补缴税款共计1.7亿元。现将工作中有关境内关联企业融资的典型案例整理如下,供大家交流。
  1申报数据现疑点
  税务干部在审核A 企业《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融通资金表》发现,A企业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共向B企业(A企业为B企业的投资方,直接持有B企业股份总和超过25%以上,判断二者构成关联企业)提供贷款1700万元,其中2014年度分别向B企业提供贷款500万元和200万元,利率均为5%,而2012年至2014年度向B企业提供贷款1000万元,利率仅为2.8%,根据A企业与B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判定三笔融资行为均构成关联交易。
  2多方数据证疑点
  税务机关通过官方途径查找发现,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全国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15%—6%(2014年11月22日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降至6%)。A企业2014年向B企业提供的两笔贷款利率为5%,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相比偏差不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另一笔1000万元贷款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6月27日止,协议利率为2.864%,仅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6%,明显偏低,判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与A企业调查核实的过程中,企业对利率偏低给出的解释理由是其对B公司的是优惠贷款利率,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3双方约谈终调整
  税务机关通过对A企业的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辅导,使企业认识到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同样需要遵守市场独立交易原则,A 企业表示将重新按照相关原则自行调整补税。最终A企业参照银行贷款同期利率6.15%自行调整,共调增利息收入55. 96万元,弥补企业亏损55.96万元,补缴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合计3.57万元,目前已足额入库。
  4工作启示
  从境内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情况来看,企业间通过关联关系在资金融通过程中给予对方优惠利率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另外,不同税率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超出规定比例范围的债资比进行税收筹划,从总体上减少税款缴纳是存在可能性的,也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所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融通资金表》应作为重点审核的内容之一,往往能从中发现一些反避税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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