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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小规模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票,居然也是合规的

发布于 2021-12-13

  各位,下面这个故事很有意思哦。
  在2018年6月或以后的某,你单位收到上游企业同时开来(自开)的两张销售货物(非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货物)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可是,一张发票上的“税率栏”填写的是3%(表明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另外一张发票上“税率栏”填写的是16%(或17%)。如何看待这样的发票?
  我们都知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3%、5%)计缴增值税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天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二是适用或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另外,对于同一纳税人来说,只能有一种身份,要么就是小规模纳税人,要么就是一般纳税人(即便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不改变一般纳税人身份)。
  也就是说,除了适用或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外,能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肯定是小规模纳税人了。
  在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开,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相继允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他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纯商业的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因为是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基于常识,其不论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允许自行开具(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当按征收率填写发票的“税率栏”。
  那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税率为16%(17%)或10%(11%)的货物销售发票,尤其是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盖的企业的发票专用章),你会怎么想?
  在2018年6月份以前,出现上述情况,肯定是存在问题的。但是自6月份开始,这种情况还真可能是合规的。
  按照自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个纳税期(下月或下个季度)开始,原则上就必须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同时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使用现有税控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申请地税机关代开)。因此,此类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另外,为了解决这类纳税人转登记前的遗留问题,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这样一来,此类小规模纳税人,不仅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还有可能不按征收率而是按转登记前的原适用税率(16%、17%或10%、1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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