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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浅谈加强对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征收管理

发布于 2022-01-22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百姓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车也进入了千家万户,拥有一个汽车驾驶执照已不再是某些专职人员的专业技能。根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的信息,北京市2003年新增驾驶员29万人,2004年新增驾驶员43万人, 2005年又新增驾驶员35万人。新增驾驶执照人数的递增,带动了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展。
  一、北京市驾驶学校招生培训的基本情况
  1、驾驶学校学员招生方式
  目前驾驶学校的招生报名,普遍采取驾校在北京区域内设立报名点直接进行招生报名;设立自己的网站通过互联网实现网上报名;委托代理报名等方式进行招生。
  2、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情况
  目前我市拥有14所教练场,具有一定规模的驾驶学校为场校合一,绝大部分较小规模(教练车辆不得少于50辆)的驾驶学校需租用教练场培训。驾驶学校的收费标准初学为2500元~8000元;增驾1000元~2000元。以北京市东方时尚机动车驾驶学校为例,大货车B型增驾大客车A型(A1本)1200元;C型增加大货B型(B2本)1600元;假日计时班桑塔纳(C1本)3700元;贵宾班桑塔纳(C1本)6200元;北京1041大货(B2本)3100元。
  驾驶学校直接招生学员时,将收取的培训费直接入账,委托代理报名招生的普遍采取直接扣除的方法进行代理结算。
  3、我市驾驶学校的税务登记情况
  截至2005年底全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驾驶学校共89户,其中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78户,占驾校总数的87.64%,2002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11户,占驾校总数的12.36%.
  4、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对驾驶学校的管理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负责全市100所(公安交通管理局信息数据)汽车驾驶学校的监督管理。车辆管理所下属的6个分所分别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汽车驾驶学校的监督管理。
  1、京朝分所辖区范围:崇文区、朝阳区、通州区;
  2、京海分所辖区范围:海淀区、门头沟区;
  3、京丰分所辖区范围:丰台区、宣武区、石景山区;
  4、京顺分所辖区范围:东城区、顺义区、密云县、平谷区、怀柔区;
  5、京南分所辖区范围:房山区、大兴区;
  6、京北分所辖区范围:西城区、昌平区、延庆县。
  驾驶学校通过社会招生招收学员,学员先参加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下属各分所组织的交通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参加驾驶学校的驾驶培训,然后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培训学时要求到指定管辖的车辆管理所分所进行场地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经考试合格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北京市涉及驾驶学校的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对我市汽车驾驶学校培训驾驶员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5]308号文件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驾校采取定额征收所得税。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汽车驾驶学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34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驾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汽驾按每期每个学员100元定额征收,摩托车按每人每期20元定额征收;对于不到驾校培训的零散练车(只在驾校练车采取计时收费办法等)收入,按其收入总额与培训收费标准换算学员人数并据此作为征税的依据。营业税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2005年度全市驾驶学校的纳税状况
  2005年度全市89户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驾驶学校共计缴纳营业税11933487.31元,78户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驾驶学校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723900元。
  根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的信息2005年新增驾驶员35万人,按现行关于驾驶学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500万元。按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的2005年新增驾驶员人数测算与实际申报相差2428万元(忽略2002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11户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因素影响),按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占驾校总数的87.64%测算,与实际申报相差1995万元。从中不难看出驾驶学校申报的培训人数远远少于实际的培训人数,不仅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同时少缴了营业税。若按每培训一名驾驶员收取2500测算,新增驾驶员35万人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2625万元,与实际申报相差1432万元。
  四、驾驶学校申报纳税存在的问题
  1、由于目前参加驾驶培训的人员,多为个人出资学习以最终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目的,大部分参加驾驶技术培训的人员不索要发票,从而未实现以票控税。
  2、由于税务机关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的信息不共享,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驾驶学校每年具体培训数据,普遍存在申报不实的现象。
  3、由于目前驾驶学校的招生报名,普遍采取驾校报名、网上报名、代理报名等方式进行招生,但招生中的代理服务费普遍采取直接扣除的方法进行代理结算。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未按营业税的计税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4、驾驶学校对个别特殊学员实行培训招待,不收费或低于成本收费且无正当理由,未按成本利润率计算计税价格申报营业税。
  五、关于加强驾驶学校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1、建议加强对驾驶学校征收管理,定期了解驾驶学校的招生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相关规定,教练车辆不足50辆的驾驶学校不得在车辆管理所登记,应详细了解驾驶学校组成情况,是否有挂靠现象,挂靠的驾驶学校是否合并纳税。
  2、加强信息交换,堵塞征管漏洞。建议市局有关部门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协调,建立定期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网上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通过适时比对、定期核对,使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各驾驶学校的实际招生培训情况,从而杜绝驾驶员培训中的偷税行为。
  3、建议开展全市驾驶学校专项评估或检查。评估检查中详细审核每个驾驶学校从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领证数与实际申报数是否吻合;详细审核驾驶学校备案的教练车数量、车型,驾驶学校收费是按教练车型及选学驾驶证准驾车型确定的收费标准;详细审核教练员人数及教练员收入情况,一般驾驶学校教练员采取学员计时工资,即每培训一名学员1学时可得一定数额得工资,月末按培训学员总学时计发工资。通过对涉及培训人数、收费标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准确计算培训收入及培训人数做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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