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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运输行业白条入账是否合法化?——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运输行业的影响

发布于 2022-01-22

  国税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一时引起公路运输行业的热议,有人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使部分企业对个体司机支付费用而产生的白条合法化了,意味着将来可以随意使用白条入账的方式,用于对外包业务进行管理。笔者认为这是对政策理解偏颇,而产生的行业误导性言论,有必要就相关问题帮助行业进行一次梳理,避免运输行业企业出现重大的财务风险和损失。
  让运输行业部分人兴奋的焦点在于管理办法的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本条明确了支付对象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允许企业内部凭证(所谓的白条)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些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以此认为以往在企业实际运营过程当中,对于外包业务给个体运输户时,使用“白条”支付的记账方式合法了,能够用“白条”冲抵企业的所得税产生的风险解除了,并以此弹冠相庆想着如何利用这个条款让自己的企业谋求税收方面的便利和竞争优势。笔者认为这种认知忽略了如下问题。
  1、“白条”可以随意开具,没有限额吗?
  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白条”对应的收款方只能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同时“白条”的涉及金额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由于管理办法是从企业角度出发,定义为企业对外支付行为获取凭证,因此企业对外支付给个人的时候,无法从被支付对象按期纳税的角度去适用法律,换句话说企业无法掌控或者证明被支付对象的月度收入情况,因此只能够适用按次纳税对应的按次支付来形成“白条”合法化的依据。因此企业真正用白条出账的时候,每张白条的更高限额人民币500元。
  2、“白条”出账后,企业就没有风险了吗?
  有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可以把一笔大额支付分拆成为小额支出,来满足税收监管的要求,并认为这样操作就没有税收风险了。他们忽略了管理办法属于解释性公告,并没有超出原来的立法依据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使用“白条”出账,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源泉扣缴的义务,也就是说代扣代缴白条所产生的相关税金。因此管理办法的第九条也同时规定了白条出账所必备的填写内容即“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便于后期税务主管机关的数据分析和税务稽查。所以企业需要明确的知道上述信息,并且在“白条”出账的同时意味着担负了被支付对象所有税金代扣代缴的责任。
  3、“白条”出账后企业需要承担“代扣代缴”的税金有哪些?是多少?
  当企业通过“白条”出账时,面临的个“代扣代缴”的税金是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白条”应用场景,只能作为按次支付的凭证,那么正常对应的“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税率为20%
  如果企业以长期支付相关费用给个体运输户,非一次性行为,则可以将被支付人定义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则需要按照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具体税率如下: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支付人月度累计支付金额超过3万人民币,就需要代扣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部分的3%,那么“白条”带来的更高税负率为38%。同时由于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容易被界定为雇佣关系,在社保等方面的风险明显增加。
  4、开具“白条”能自证业务真实性吗?如果不能会有什么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十六条明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以及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要求。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上述条款表明了如果业务不真实,后面的票据合同再真实也没有用,不能税前抵扣。并明确规定没有在期限内取得合规的发票及外部凭证的,不得在发生年度做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业务真实性排在位。而企业如何在实际经营过程当中,自证其获取的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有效是非常困难的,而业务真实性的把控成为了企业无法规避的事情。通过合规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业务真实性的验证和背书将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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