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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5月1日后续建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是否分2年抵扣?

发布于 2021-12-15

  问: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处取得是否包括合同日期或施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前,5月1日之后继续建设的项目?
  答:《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政策明确为5月1日后取得(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需要分2年抵扣,应不包括合同日期或施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前,5月1日之后继续建设的项目,这些继续建设的项目,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可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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