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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常见错误和注意事项

发布于 2022-01-22

  一、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由财税[2017]48号明确,与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5号、第86号无关。
  当然讨论其他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等其他政策时,金融企业应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是指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
  二、农户、农村企业、农村区域、城市区域
  (一)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非农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注意,并非居住在农村区域的农民就是农户!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在统计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时,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和住所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组织单位均应纳入统计范围之内。
  (三)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城市区域,是指地级及以上区域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
  城市行政区是指按照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中列示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管理区按照批准其设立的单位属于农村还是城市区域来确定;对于县改区后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的区域,应界定为城市区域,不应主观判断其经济发达程度将其归属为农村区域。
  (四)对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所属区域的判定,要求以注册地作为区分贷款所属区域的标准。对于企业贷款,“注册地”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对于各类组织贷款,应以各类组织所在地作为区域划分的标志。
  (五)常见错误
  1、混淆“农户”与“非农户”。有的误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误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2、混淆“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有的误将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之外;有的误将市郊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
  三、贷款
  贷款指报告机构发放的各类贷款(含直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金融租赁)。
  短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大于1年的贷款。
  (一)贷款分类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农业
  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包含的农业贷款专指对农作物种植业的贷款
  其他部分所说的农业均是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
  (三)常见错误
  1、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有的错误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进行分类。
  2、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有的误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误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
  3、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应填报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的所有贷款,有的只填报了农村企业的农林牧渔贷款和支农贷款。
  4、混淆“农产品加工”与“其他加工”。农产品加工贷款中仅包含农副食品加工贷款、纺织加工贷款、木材加工贷款和中医药加工贷款四类贷款。有的误将其他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其他制造业贷款归入了农产品加工贷款。
  贷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别弄混
  一、谁有资格办理贷款业务
  (一)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银行
  (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三)小额贷款公司
  (四)财务公司、信托公司
  可见,不是随便哪个金融企业都能办理贷款的。
  二、哪些是金融企业
  讨论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政策时,金融企业是指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
  三、哪些金融企业不能办贷款,但可以收取利息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取四大行剥离不良贷款资产的借款利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收取租金利息,典当公司收取当金利息……但这些都不是贷款利息。
  这些金融企业都无资质办理贷款,因而也不能收取贷款利息。
  四、贷款≠借款
  贷款是法定业务,需要批准后具备资质才能经营。而借款则是民事行为,谁有钱都能办。
  比如,财务公司可向成员单位依法办理贷款业务,但不能向公众办理贷款业务。财务公司向非成员单位出借资金只能称为借款行为,而不能称为贷款业务。
  五、利息税前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准予全额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它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包括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
  举个例子:
  A公司向银行支付经营贷款年息6%,可以税前扣除;
  向信托公司支付经营贷款年息9%,可以税前扣除;
  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赁费,年息12%,虽然不是贷款利息,但可以税前扣除全部借款利息;
  向税务通公司支付经营借款年息15%,可以税前扣除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更高贷款利息9%的部分,超过的6%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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