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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总局视频解读透露重要信息——今后增值税征收率变动价税分离不再折腾

发布于 2021-12-14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颁布后,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吴晓强副司长进行了专门的视频解读,这个视频解读中透露了文件之外的一些重要的信息,其中一个就是对于我们频繁变动的增值税征收率,价税分离计算不含税销售额的方法进行了重大变更,极大减少了后期征管中的税收政策执行争议。
  总局政策解读透露了哪些重要信息?
  吴晓强副司长对于二手车的经销的增值税减免计算公式进行了明确和解读,随后又给了大家一条重要提示,我们对于吴晓强副司长的提示内容截取如下:
  对于增值税征收率的变动,价税究竟是按哪个征收率呢?在原先《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给出的公式是这样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虽然这个条款失效,但是按照这个原理,后期我们在财税[2014]57号文中将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照这个原理,价税分离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的方法也应该是这样: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按照原来的计算公式,凡是涉及到增值税征收率变动的,用含税销售额价税分离计算不含税销售额,用的征收率是变动前的征收率而不是变动后的征收率。这个经常纳税人计算会产生错误理解,部分税务干部也容易混淆。
  这一次,《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对于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上直接调整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这里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直接用的就是变动后的征收率。9号公告这个公式实际上是政策执行口径的一个重大变化。那后期涉及征收率变动,价税分离究竟是用哪种方法呢?
  对于这个问题,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副司长在9号文视频解读中透露了重要信息:
  后期如果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统一都是用变动后的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变动后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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