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8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明确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是高新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是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提高运行质量和扩大规模,重点办好专业孵化器;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产权交易等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选择高新区已有基础和优势的领域,支持建立若干专业化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三、什么是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我国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它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进而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办法》中概括为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一般应具备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有孵化场地,二是有公共设施,三个是能提供孵化服务,四个是面向特定的服务对象-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我们判断一个机构是否是孵化器,不看机构名称中是否有“孵化器”三个字,主要看它是否具备这几个特征。 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建立在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并具备孵化器的基本特征,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发展方向明确,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符合孵化器功能的需要),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房产); 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可包含引入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指火炬计划统计年报中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报表); 6. 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在孵企业必须是符合《办法》中所规定条件的企业; 7. 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毕业企业必须是符合《办法》中所规定条件的企业; 8. 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含已投资或借贷给在孵企业的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 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根据财税[2007]121号文件规定,享受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二) 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 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五、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程序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厅(委、局)正式行文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的具体受理单位是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 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评审时需要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般会在评审前15-30天通知参加评审的单位准备评审资料,每次评审要求提供的评审材料可能略有不同,但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中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申报创业中心应具备的各项条件的说明; 2. 创业中心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创业中心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4. 创业中心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 关于创业中心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 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7. 在孵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去年的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孵化场地面积、去年年末职工数、企业负责人学历); 8. 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 毕业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毕业时间、技术领域、毕业时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10. 本年度的2-3个成功孵化案例(重点介绍孵化器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而不是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 11. 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由于对孵化器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条件须经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各主管税务机关才能根据相关政策办理税收减免。因此,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及时做好事前认定,对具备一定条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单位应积极争取资格,以便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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