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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无租和免费使用房屋缴纳房产税有什么不同?

发布于 2022-01-22

  问:我公司旗下有两处房产供其他企业使用,有一处是给合作企业A公司使用,不收取租金;另一处房产是在去年年初刚出租给B公司使用,当初为招揽租户,公司采取了一段时间内免收租金的优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免租期为半年。请问,我公司这两处房产该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在具体实务中,无偿使用房产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另《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无租使用的房产,即使是使用人缴纳,也属于代扣代缴。而采用房产余值征收,也是为了便于管理。所以,A公司无租使用你公司的房产,应当是由A公司按照房产计税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与无租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所租用的房产不用缴纳租金即为无租使用房产。而提供免租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该规定实际是对财税〔2009〕128号文的补充和完善,意在规范房产租赁税收问题,进一步理清了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的房产税处理。所以,你公司出租给B公司,免租期间的房产税应由你公司按照房产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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