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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债权超过诉讼期,如何作资产损失扣除?

发布于 2022-01-22

  在企业经营当中,经常会遇到债权债务纠纷,而有时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债权会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再保护。
  按照最新的《民法总则》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也就是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三年内如果不起诉,则法律不再保护,再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例如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还款,从发出催款通知起,乙公司拒绝还款,而甲公司一直没有采取措施(再发催款通知或诉讼等),事情一拖三年多,那么这时候,超过了诉讼时效,甲公司这个债权损失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提供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同时,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上述资料企业只需要留存备查,不需要专门报送税务机关,即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即便明知诉讼到法院也会不受理或驳回,也要进行诉讼,取得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法院文书,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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