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节?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一、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二)删除转贷业务差额征税规定。 (三)删除税率表中征税范围一栏。 (四)将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5日。 ? 二、新条例、细则涉及建筑、房地产业营业税新规定 (一)“视同销售”新规定: ? 1、旧《细则》第四条规定: (1)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 2、新《细则》第五条规定: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3、新旧变化。 (1)调整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转让“有限产权”或“使用权”不再视同销售;增加了“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规定。 (2)增加了兜底性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混合销售”新规定: ? 1、旧《细则》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 2、新《细则》规定: ?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3、新旧变化 (1)新《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2)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的)情形。 ? 4、案例分析: 【例1—1】某公司主要从事防盗门窗销售业务。2009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销售、安装协议。约定共计为房地产公司某开发项目安装防盗门1200户,每户金额(含安装费)1000元,合同总金额为1200000元。该种防盗门市场销售价格800元,成本价为700元。 分析:该公司主要从事防盗门窗销售业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 =800×1200÷(1+17%)×17%-1200×700×17%=139487.17-142800=-3312.82元 应纳营业税(1000-800)×1200×3%=7200元 【例1—2】某建筑公司,负责为某工厂建设一座大型厂房。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45000000元,其中含土建工程款21000000元,钢结构安装工程款500万元,钢结构设备款19000000元。所需钢结构设备全部为建筑公司本身制造的、可以单独对外销售的成型设备构件。该部分设备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500000元。 分析:该建筑公司主营业务应为建筑安装。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其混合销售业务应分别处理。 营业税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45000000-19000000)×3%=780000元 应纳销售货物增值税=19000000(1+17%)×17%-2500000=260683.76元 ? 5、【相关链接:“自产货物”的概念】 ? 货物,是指可供出售的物品。既包括有形物品,如:钢结构设备、水泥制品、其他建材等等;也包括无形物品,如:电、热、气等等。 ? 判别企业使用的是否为“自产货物”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 (1)是否符合货物的特点: 自产货物,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与各种资源,自己生产的可供出售的物品。自产货物也是货物的一种,应该具备一般货物基本特点:、经过企业的加工制造过程,所生产的物品与原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物品在形态、性能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第二、产品本身的价值,既包含了物料消耗价值,也包含了人工价值;第三、可以单独作为一种产品对外销售。 (2)加工过程是否属于“生产过程”: 判别建筑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是属于外购材料还是“自产货物”关键在于区分加工过程是属于“生产过程”,还是“施工过程”。如果加工过程是生产过程,则属于使用“自产货物”;如果加工过程属于“施工过程”则属于使用“外购材料”。 (三)“兼营业务”新规定: ? 1、旧《细则》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 2、新《细则》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陕西财税代办|联创财税】:专业为广大企业及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税务筹划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工商财税疑难问题,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办理!服务热线:180-4900-5268(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caishui.com/article/shangzhou_dljz/26309.html
本文标签:新公司注册办理执照注册公司
特别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财税知识及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如您对所转载内容、署名等有异议,可与本网(info@sxlccs.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