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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购进固定资产跨年取得发票的,折旧如何在税前扣除?

发布于 2022-01-22

  问: A单位2014年8月购买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并与当年9月验收使用,于10月开始计提折旧,由于未付款而未取得发票,在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对该部分折旧进行了纳税调增;该发票于2015年8月取得,请问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2014年度调增的折旧金额是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予以纳税调减,还是在2025年(机器设备按10年折旧)予以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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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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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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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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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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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扣未扣支出的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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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是指哪些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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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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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因此,企业2014年度购入资产计提折旧,因未取得发票,当年度对折旧额进行了纳税调增,2015年取得发票后,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2014年度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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