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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深圳律师业税收征管模式调整工作指引

发布于 2022-01-22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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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4月10日发布《关于加大律师事务所查账方式推行力度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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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文件的发布,将对我市律师业的发展产生全面而深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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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全市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由我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承办,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特对我市律师业税收征管新政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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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各律师事务所就本解读文件内容提交咨询或改进意见与建议,以下邮箱为相关信息收集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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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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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政实施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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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31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重申“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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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2010〕54号”文件发布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迅速与我会及深圳市司法局沟通协调,并派员参与我会和深圳市司法局共同组织的针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杭州五地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联合调研活动;市地方税务局徐金强副局长于 ? ?年 ?月 ?日带领市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室及福田区、罗湖区地方税务局相关领导和业务班子,来我会组织专题讨论,听取我会及市司法局的相关意见与建议。 ?在历时近一年的深入调研和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4月10日发布了“深地税发[2012]54号”文;文件中市地税局既认真落实了《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有关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会提出的“给予过渡期”及“以查账模式依法兼容核定方式扶持律师业持续发展”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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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政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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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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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建制,尽快转为查账征税;
  2、过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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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至2013年12月31日(税款所属期)期间,为新政过渡期间;对该期间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采取按不低于当期业务收入总额25%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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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新政下律师事务所哪些税项的计税规定与申报要求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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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规定与申报要求未变;
  2、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受雇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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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分成收入的30%的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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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的计税规定与代扣代缴申报要求未变;《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税率表一)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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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律师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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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三是某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与该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其办案费支出。2012年6月,张三取得20000元分成收入,同时该律师事务所每月发给其底薪5000元(已扣除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基本扣除费用)。当月该律师事务所应扣缴张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款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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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30%) + 5000=19000元应纳税额=19000×25% - 1005=3745元(注:此处“基本扣除费用”是指每月3500元人民币的起征点减除费用)
  4、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的要求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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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律师个人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的要求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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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税率表二)级数 含税所得 不含税收入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20000的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3 超过50000的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注:
  (1)本表所列含税所得,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所得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收入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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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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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律师王某为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法律顾问费30000元,当月该公司应扣缴王某“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应纳税额=24000×30% - 2000=5200元
  6、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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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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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所得项目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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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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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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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政下律师事务所哪些税项的计税规定与申报要求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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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下,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定与申报要求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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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市目前情况,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投资者有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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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第二类: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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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下的申报与计税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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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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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由各事务所按投资者人数分别填写《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BB030,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业户)》,按“收入总额×25%应税所得率×分配比例%”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后,再按季度折算为投资者本次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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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税率表三)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注:(1)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与查账征收方式均适用上表;(2)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3)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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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2:【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下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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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A、B两个投资者,投资分配比例分别为:40%、60%。该所2012年1-3季度累计取得经营收入20万元,本年已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为A投资者1000元、B投资者2000元。在进行第3季度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时, A、B投资者预缴税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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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年度税率表,应将季度所得额换算为年度所得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折算为本季度应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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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投资者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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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换算全年所得额=(事务所1-3季度累计收入总额20万元×应税所得率25%×A投资者分配比例40%)/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12个月=26666.67元
  2.换算全年税额=换算的全年所得额26666.67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750元=191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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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第3季度应预缴税额=(换算的全年税额1916.67元/12个月×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 – 前2季度已预缴税额1000元=4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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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投资者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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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换算全年所得额=(事务所1-3季度累计收入总额20万元×应税所得率25%×B投资者分配比例60%)/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12个月=40000元
  2.换算全年税额=换算的全年所得额4000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0元=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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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第3季度应预缴税额=(换算的全年税额4250元/12个月×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 –前2季度已预缴税额2000元 ?=1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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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账征收方式下的申报与计税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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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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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季度预缴申报。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由企业按投资者人数分别填写《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BB027),对投资者从本企业获得的应税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填报并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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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企业填写《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注:BB028,表一填写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二反映投资者从企业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有多个投资者的企业应分别填报),向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申报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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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税率表三,承上略)【查账征收方式下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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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有A、B两个投资者,投资分配比例分别为:40%、60%。该所2012年1-3季度累计取得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已扣减成本、费用)20万元,本年已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为A投资者10000元、B投资者20000元。在10月15日内进行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 A、B投资者预缴税额如下: 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年度税率表,应将季度所得额换算为年度所得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折算为本季度应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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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投资者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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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换算全年所得额=(事务所1-3季度累计生产经营所得20万元×A投资者分配比例40%)/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12个月=106666.67元
  2.换算全年税额=换算的全年所得额106666.67元×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2258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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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第3季度应预缴税额=(换算的全年税额22583.33元/12个月×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 – 前2季度已预缴税额10000元=69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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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投资者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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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换算全年所得额=(事务所1-3季度累计生产经营所得20万元×B投资者分配比例60%)/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12个月=160000元
  2.换算全年税额=换算的全年所得额160000元×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4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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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第3季度应预缴税额=(换算的全年税额41250元/12个月×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 – 前2季度已预缴税额20000元=109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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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已取得4%征收率税种核定的事务所是否需要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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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非查账征收方式的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已于2012年4月12日前,通过核心征管系统统一修改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为25%),同时取消2012年4月及以后所属期定率(4%)的税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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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查账方式与新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能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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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会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区局的沟通会议纪要,律师事务所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局申请查账征收;逾期不申请的,税务征管系统一律转为按2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投资人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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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提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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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纳税年度,同一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一种征收方式,不能申请对部分合伙人查账征收,而对另一部分合伙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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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查账征收管理惯例,一家事务所如果已经申请查账征收并获批准,之后(包括下一纳税年度)再申请核定征收,税务机关通常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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