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不少关于向个人借款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相关的税企争议,各地政策执行差异很大。拿出一篇给某企业写的分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让各高手都来参与一下,不足之处,还望指正。 关于职工集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分析 查阅了相关的文件,对于企业支付的个人借款利息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地执行情况不是很一致。目前查阅到允许扣除的地区依据的多是新税法实施前的规定,多数地区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以文件或咨询解答的方式认为此项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详见附件),整理了一下,我们认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 ? ? ? 个人是否属于“非金融企业”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依据主要是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认为个人不属于非金融“企业”。而通过下列分析可得出,三十八条是对利息支出扣除标准的规定,而对于利息费用是否能够扣除则应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此,在释义中也作了解释,借款利息包含“向个人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因此只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就应该可以在税前扣除。 新所得税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释义: 根据2006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所谓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其中,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其他组织、个人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等。 新所得税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利息支出扣除标准的规定。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已经规定了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是对借款费用中的主体部分———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的规定。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条基本上沿袭了原内资、外资税法的相关规定。 2、职工集资是否合法 税务机关认为职工集资属于“不合法的融资活动”,而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另外,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更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以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法律上承认公民(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只要是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就受法律的保护,只要不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就是合法的,因此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3、与个人所得税的衔接 个人所得税规定向个人支付利息应当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从立法原则上看,税法并不反对向个人借款,从税收公平性原则上看,既然向收取利息的个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了税款,而不允许支付方税前扣除的话,这也不符合公平性原则。 因此,贵公司向职工集资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需提供证明利息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各种有效、合法的适当凭据,按照规定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应该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你们根据以上分析同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附:目前规定职工集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地区: 1、? ? ? ? 认为职工集资属于不合法的融资行为,因此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河北省国税局网上咨询解答如下: 您好: ? ?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企业支付的职工集资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怎样扣除?是否应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 ? 企业向职工集资属于不合法的金融融资活动,所以其发生的利息支出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个人所得税问题请咨询地税有关部门。 ? ? 您如对上述回复仍需进一步解释,请拨打电话:88625306。欢迎您再次提问。 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2008年12月23日 ? 2、? ? ? ? 认为《实施条例》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是针对特定对象——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的,因个人不是“非金融企业”而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如南京地税局08年12月26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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