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身份的判断,对于涉税事务来说,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所以,是非常重要的。 我以一个案例说明: 过年这段时间,公司业务多了、人来人往复杂了,老板找到一个同乡守侧门,当然没有签劳动合同,守了将近一个月,收入3000元。 问题: 1、发钱时,是造工资表还是代开发票? 2、个税按劳务报酬扣缴,还是工资薪金? 这两个问题归根到底,就是,这个人是“员工”还是“非员工”。 ? 先听一类对此问题的分析回答,一些税务人员就持有这种观点: “这个人显然“不是员工”,所以应该代开发票,按劳务报酬扣个税。” ? 理由是什么呢? 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中的“应当”,意思都是“必须”。所以,必须有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就不是员工。 我来分析一下,如果我们遇到这样的认定,该如何应对。 ? ? 是的,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吗? 看见没有?这个逻辑有问题。 从:饿了,必须要吃饭。能不能推导出:没有吃饭,所以没有饿? 那“世界消除饥饿目标”就太容易达到了,只需要不管饭就行了。饭都不吃,当然不饿啦。——这就是逻辑问题。 ?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才是劳动关系的确立条款。引用第十条来认定劳动关系,是忽悠人的。 第十条的意义是:如果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可能有不利的后果——比如双倍工资、罚款等。 ? 所以,仅凭“没有签订劳动活动”不能证明“不是员工”。 ?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样才能证明“是员工”呢? “税法或者税务总局,是否规定过,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员工’?” ?不少会计爱这样问。 答案是:“没有”。 怎么办? 会计如果不能正确回答这一问题,说明自己误入了歧途。实际上,答案早就在自己的面前了。 当会计的,千万不能忘的,就是会计要按会计准则来办事。 ? 涉税事务的基本过程是:会计做账+税务调整。 一个人在会计上如何被认定为员工,显然要从《会计准则》上找原因: 《会计准则-职工薪酬(2014)》对此有非常明确的定义: ? ? 职工薪酬准则(2014)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 ?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 (说明,2006年职工薪酬准则虽然没有以上直接的员工定义,但其应用指南,进行了这样的定义,内容在实质上是一样的。) 可见,签定了劳动合同是职工,同时,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 所以,只要该人提供了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或者该人的工作处于公司的计划与控制之下,就可以从会计上被认定为员工。 会计是员工,所以,老板安排你今天打扫一下厕所,你也得打扫,这叫服从安排。 税务顾问不是员工,所以,老板让顾问帮再做一点账,就要重新谈价钱和时间了。 ? 同时,税务政策上,没有对员工下自己的定义,所以员工定义问题上,税会无差异。会计上只要正确认定为员工,税务上也将被认定为员工。 税会差异的原则就是:税务没有特殊不同规定,则不进行调整。 ? 上面那个例子,那位老乡来上班,守门,只要与其它守门职工提供的服务是类似的,只要其工作是在公司的计划与控制之下的,就符合《准则》对员工的定义。只要符合《准则》对员工的定义,会计应该理所当然地将其按员工处理。并且,税会无差异。 一般来说,守门的员工,一定是在公司计划与控制之下工作的,并且其服务与其它员工提供的服务类似。所以,其工资造表列支,其月收入不足3500从而应扣缴税为0元。 ? 是不是员工,要从其提供服务实质上进行判定,这才是对《会计准则》最正确的遵循,也才是对《劳动合同法》最正确的遵循。 ? ? ? ? ?知道了吧,税务没有自己的规定,其实就已经是一种规定了。不要事事都问有没有文件支持,税务规则与会计规则把握好了,才不会犯错误,不会被忽悠。 ? 有人问:那社保呢? 嘿嘿,蓝老师是只税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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