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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堡委托外单位开展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发布于 2022-01-22

  问:我是龙泉一家汽车配件公司的财务人员。我公司最近委托外部机构开展研发活动,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时,研究开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同时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另外,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指依照其他和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指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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