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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不缴营业税

发布于 2021-12-14

  某投资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对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投资。该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负责当地一片区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并与政府成立的一投资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开发范围包括对项目地块及该区域之上的全部附着物和地上物、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地块范围内所需配套的水、电、排污、燃气、通信等市政管网及区域道路,相应土地的“七通一平”,与项目相关的河道防洪堤、河道清淤、两岸绿化等工程。土地达到挂牌出让条件后,由政府进行出让并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应纳基金及开发成本后为土地净收益,双方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投资公司在开发土地过程中,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橡胶坝工程、路网工程,两项工程均按照招投标手续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并取得相应建筑业发票,建筑企业已按照发票缴纳了相应税款。
  投资公司在核算过程中,对橡胶坝工程和路网工程根据工程预算成本按照“建筑业”税目计算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费219万元;对分得的投资收益,按照“服务业——代理”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89万元。
  税务稽查中,税务人员告诉企业人员,上述两项业务均无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按照15号公告规定,对于橡胶坝工程和路网工程,公司并没有从事建筑施工业务,不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这部分营业税应由建筑企业缴纳。
  另外,公司按照比例分得的投资收益,属于投资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也就是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公司两项业务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308万元,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了退还企业多缴税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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