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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购入的模具应该作为何种资产处理?

发布于 2021-12-14

  我公司为一铝型材制造厂,是订单生产型企业,即生产产品按所接客户订单生产,而各类型材生产需要不同的模具,那么每接一订单都需根据要求开具符合客户要求的模具,在每一订单完成后,这批产品所开模具就不再使用,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模具费都一次计入每批产品成本,购买的模具也作为生产资料抵扣了进项,现在当地税局认为我们的模具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其理由为模具虽然不能再使用,但没有报废,让我们将抵扣的模具进项转出,补交增值税,且说税法规定模具要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对此我们持有异议,也咨询过在其他地方的同行业,他们也有过类似的问题,现在我想请问专家,象我们这种生产形式的企业,模具究竟该作为何种资产处理?
  模具能否界定为固定资产,不是视其不再使用后没有报废为标准。
  会计上:按照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该准则还特别强调,固定资产符合定义,且“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固定资产不仅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同时也包括生产经营管理用的办公桌、器具等。同时新准则取消了价值标准,只要是具有上述所列特征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固定资产2个确认条件的,都应确认固定资产。
  税法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因此,贵公司接客户订单生产产品所使用的模具,如果符合上述固定资产的条件,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除东北、中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外)。如果贵公司所用模具不符合上述固定资产的条件,按目前政策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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