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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有认证时限?

发布于 2021-12-15

  问:我公司是一家茶叶生产企业,收到茶农委托税务局代开的普通发票,这种发票作为农产品发票的抵扣时间是否有限制?
  答:《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目前我国现行税法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海关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设定了抵扣期限。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没有规定具体的抵扣时限。请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处理相关抵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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