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80-9213-9007

杨陵深圳律师业税收征管模式调整工作指引

发布于 2022-01-22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4月10日发布《关于加大律师事务所查账方式推行力度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54号)。
  ?
  该文件的发布,将对我市律师业的发展产生全面而深入的影响。
  ?
  为了帮助全市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由我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承办,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特对我市律师业税收征管新政解读如下。
  ?
  欢迎各律师事务所就本解读文件内容提交咨询或改进意见与建议,以下邮箱为相关信息收集邮箱:
  ?
  以下分述。
  ?
  一、新政实施背景:
  ?
  2010年5月31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重申“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国税发〔2010〕54号”文件发布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迅速与我会及深圳市司法局沟通协调,并派员参与我会和深圳市司法局共同组织的针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杭州五地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联合调研活动;市地方税务局徐金强副局长于 ? ?年 ?月 ?日带领市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室及福田区、罗湖区地方税务局相关领导和业务班子,来我会组织专题讨论,听取我会及市司法局的相关意见与建议。 ?在历时近一年的深入调研和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4月10日发布了“深地税发[2012]54号”文;文件中市地税局既认真落实了《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有关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会提出的“给予过渡期”及“以查账模式依法兼容核定方式扶持律师业持续发展”的合理诉求。
  ?
  二、新政的核心内容:
  ?
  1、政策导向:
  ?
  自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建制,尽快转为查账征税;
  2、过渡安排:
  ?
  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至2013年12月31日(税款所属期)期间,为新政过渡期间;对该期间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采取按不低于当期业务收入总额25%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新政下律师事务所哪些税项的计税规定与申报要求未变?
  ?
  1、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规定与申报要求未变;
  2、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受雇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未变。
  ?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分成收入的30%的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3、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的计税规定与代扣代缴申报要求未变;《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税率表一)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
  【雇员律师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
  张三是某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与该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其办案费支出。2012年6月,张三取得20000元分成收入,同时该律师事务所每月发给其底薪5000元(已扣除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基本扣除费用)。当月该律师事务所应扣缴张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款计算如下:
  ?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30%) + 5000=19000元应纳税额=19000×25% - 1005=3745元(注:此处“基本扣除费用”是指每月3500元人民币的起征点减除费用)
  4、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的要求未变。
  ?
  5、律师个人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的要求未变。
  ?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税率表二)级数 含税所得 不含税收入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20000的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3 超过50000的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注:
  (1)本表所列含税所得,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所得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收入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
  2012年7月,律师王某为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法律顾问费30000元,当月该公司应扣缴王某“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应纳税额=24000×30% - 2000=5200元
  6、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
  7、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所得项目未变。
  ?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三、新政下律师事务所哪些税项的计税规定与申报要求有变?
  ?
  新政下,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定与申报要求有变。
  ?
  根据我市目前情况,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投资者有两类:
  ?
  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第二类: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律师。
  ?
  (一)新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下的申报与计税要求如下:
  ?
  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季申报。
  ?
  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由各事务所按投资者人数分别填写《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BB030,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业户)》,按“收入总额×25%应税所得率×分配比例%”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后,再按季度折算为投资者本次应纳税额。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税率表三)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注:(1)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与查账征收方式均适用上表;(2)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3)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附2:【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下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
  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A、B两个投资者,投资分配比例分别为:40%、60%。该所2012年1-3季度累计取得经营收入20万元,本年已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为A投资者1000元、B投资者2000元。在进行第3季度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时, A、B投资者预缴税额计算如下:
  ?
  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年度税率表,应将季度所得额换算为年度所得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折算为本季度应预缴税额。
  ?
  ◆A投资者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
  1.换算全年所得额=(事务所1-3季度累计收入总额20万元×应税所得率25%×A投资者分配比例40%)/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12个月=26666.67元
  2.换算全年税额=换算的全年所得额26666.67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750元=1916.67元。
  ?
  3.第3季度应预缴税额=(换算的全年税额1916.67元/12个月×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 – 前2季度已预缴税额1000元=437.5元。
  ?
  ◆B投资者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
  1.换算全年所得额=(事务所1-3季度累计收入总额20万元×应税所得率25%×B投资者分配比例60%)/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12个月=40000元
  2.换算全年税额=换算的全年所得额4000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0元=4250元。
  ?
  3.第3季度应预缴税额=(换算的全年税额4250元/12个月×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 –前2季度已预缴税额2000元 ?=1187.5元。
  ?
  (二)查账征收方式下的申报与计税要求如下:
  ?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1、季度预缴申报。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由企业按投资者人数分别填写《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BB027),对投资者从本企业获得的应税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填报并预缴税款。
  ?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企业填写《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注:BB028,表一填写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二反映投资者从企业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有多个投资者的企业应分别填报),向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申报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税率表三,承上略)【查账征收方式下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
  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有A、B两个投资者,投资分配比例分别为:40%、60%。该所2012年1-3季度累计取得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已扣减成本、费用)20万元,本年已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为A投资者10000元、B投资者20000元。在10月15日内进行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 A、B投资者预缴税额如下: 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年度税率表,应将季度所得额换算为年度所得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折算为本季度应预缴税额。
  ?
  ◆A投资者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
  1.换算全年所得额=(事务所1-3季度累计生产经营所得20万元×A投资者分配比例40%)/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12个月=106666.67元
  2.换算全年税额=换算的全年所得额106666.67元×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22583.33元。
  ?
  3.第3季度应预缴税额=(换算的全年税额22583.33元/12个月×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 – 前2季度已预缴税额10000元=6937.5元。
  ?
  ◆B投资者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
  1.换算全年所得额=(事务所1-3季度累计生产经营所得20万元×B投资者分配比例60%)/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12个月=160000元
  2.换算全年税额=换算的全年所得额160000元×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41250元。
  ?
  3.第3季度应预缴税额=(换算的全年税额41250元/12个月×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 – 前2季度已预缴税额20000元=10937.5元。
  ?
  三、原已取得4%征收率税种核定的事务所是否需要转换?
  ?
  对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非查账征收方式的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已于2012年4月12日前,通过核心征管系统统一修改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为25%),同时取消2012年4月及以后所属期定率(4%)的税种鉴定。
  ?
  四、查账方式与新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能否选择?
  ?
  依据我会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区局的沟通会议纪要,律师事务所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局申请查账征收;逾期不申请的,税务征管系统一律转为按2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投资人个人所得税。
  ?
  需要提示的是:
  ?
  同一纳税年度,同一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一种征收方式,不能申请对部分合伙人查账征收,而对另一部分合伙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
  按照查账征收管理惯例,一家事务所如果已经申请查账征收并获批准,之后(包括下一纳税年度)再申请核定征收,税务机关通常不予批准。
  点赞()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联创财税 > 法规解读
  返回首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日
  周
  月
  季
  年
  总
  1如此对高管薪酬筹划是否可行5832
  2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4748
  3股权转让这样操作,税负更优3762
  4年终奖适用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注意的事项1612
  5沪发改环资[2021]133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1289
  6鄂政发[2021]2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1136
  7辽住建[2021]74号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979
  8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成立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税务分中心的公告937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822
  10并购重组中“现金支付型”对赌协议的税收争议问题探讨446
  11减按1.5%计算和减按1.5%征收率征收不是一码事380
  1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32357
  2有关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涉税问题要点19697
  3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15242
  4新办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多少张增值税纸质发票13046
  5收购公司办理发票增版后虚开虚抵,两人被判刑11409
  6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论(土地增值税篇)8272
  7说是撤资,但工商并没有做减资6947
  8如此对高管薪酬筹划是否可行5832
  9购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怎样确定5672
  10企业增资扩股的实务操作5341
  11个人能否平价转让股权呢?5248
  12土地价款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166
  1不同资产划转情形下企业重组税法适用政策分析——其他税种篇80684
  2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72620
  3现金折扣如何财税处理64402
  4个税手续费返还应如何账务处理?47362
  5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该不该交增值税?34284
  6无收款人和复核人的增值税发票能使用吗?33588
  7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32357
  8小额零星的判断标准到底是什么25823
  9购房契税账务处理错误,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23703
  10有关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涉税问题要点19697
  11不同资产划转情形下企业重组税法适用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篇19033
  12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税16299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那些事儿(之三)233168
  2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2021)193605
  3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交纳增值税134715
  4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121679
  5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问题116343
  6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管理很重要105588
  7更低工资标准调整表(2021年9月)101291
  8陕西省税务局提案汇总81503
  9不同资产划转情形下企业重组税法适用政策分析——其他税种篇80684
  10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72620
  11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68638
  12高企认定过程中企业研发费用需要注意的事项64879
  1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2021版)870282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0年修订版)655840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那些事儿(之三)233168
  4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2021)193605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187502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180380
  7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交纳增值税134715
  8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编130889
  9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121679
  10杭州市住保房管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119093
  11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119078
  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116945
  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2427891
  2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调整]1599091
  3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1443570
  4国税发[2009]31号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1342618
  5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1193294
  6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1年)1180225
  7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141023
  8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1132067
  9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1062503
  10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6%档保持不变1018202
  1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改增政策注释版)892359
  12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2021版)870282
杨陵注册公司-商标注册-杨陵代理记账

陕西财税代办|联创财税】:专业为广大企业及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税务筹划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工商财税疑难问题,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办理!服务热线:180-4900-5268(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caishui.com/article/yangling_dljz/26860.html
本文标签:新公司注册企业登记开公司小规模公司一般纳税人公司
特别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财税知识及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如您对所转载内容、署名等有异议,可与本网(info@sxlccs.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