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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简并解析及实务操作要点

发布于 2022-01-22

  ? 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具体规定是: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征收率由6%降为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征收率由4%降为3%;旧货以及特定固定资产,由按4%征收率减半征税改为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等试点服务的,保持3%征收率不变。具体征收率政策表如下: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对比实务表
  事项
  新政策
  财税[2014]57号
  旧政策
  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计算:含税卖价/(1+3%)*2%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依照3%征收率
  依照6%征收率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依照3%征收率
  依照4%征收率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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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操作提醒:
  一、不是所有的6%的征收率/税率改为3%征收率
  具体规定:如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6%,不在该次调整范围,如广提供广告业、货代、知识产权代理等适用6%的应税服务。
  财税[2014]57号规定,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需要强调的是,政策是规定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不是6%税率,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的应收服务(如广告业、货代、知识产权代理)适用6%的税率,不在这次调整范围;
  需要提醒的是,征收率是简易办法纳税时使用的,有3%,4%和6%,一般纳税人特殊政策规定简易办法纳税和小规模纳税人都能适用
  税率是一般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只有接受应税服务代扣代缴时候适用。
  二、不是所有的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具体规定: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原意应该是“所有的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但是文件出的有“空子”,怕基层税务操作不好操作。具体如下:
  《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笔者建议:上述业务活动是不是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有待于明确
  《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笔者建议:上述业务活动是不是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有待于明确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笔者建议:上述业务活动笔者认为应该执行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可以按照财税[2014]57号规定的“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前后政策对比表<徐贺>
  简并后的新政
  财税[2014]57号的规定
  简并前的旧政
  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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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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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财税[2014]57号文 只是一个征收率的简并调整和降低,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政策的变化,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等特殊项目具体计算增值税时相应的公式应该调整为:销售 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和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公式是一致的。这个问题需要税务总局尽快修改完善《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否则执行中又会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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