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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以案说法】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 2021-12-14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理想满满,现实骨感。
  融资就是一个越不过的坎儿。
  于是乎,个人贷款让公司用,就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
  于是乎,和谐的税企关系就出现了不和谐。
  【案情回放】
  某地产公司,因跑得太快,狂差钱,银行又不肯输血。无奈之下,只好以法人个人名义向银行筹了一大笔Money,约定由公司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和偿还贷款本金。
  税务机关来了,认为地产公司应代扣代缴法人的个人所得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个人仅仅是名义上的贷款人,而地产公司是实际贷款人,公民个人并未从中获取利益。地产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向名义上的贷款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地产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案例点评】
  首先为法院的判决点个赞。
  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社会问题,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量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经济转型升级,离不开中小企业。
  L型的道路很漫长,供给侧改革需跟上。
  一是应加快包容性财税法律制度供给,加强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立法的相关问题研究。二是,在执法环节,也多些“包容性供给”,从实际出发,从实质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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