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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弥补亏损咋申报?几个例子告诉您

发布于 2022-01-22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是一项看似简单但政策性极强的业务。这项业务风险特别高,但尚未引起纳税人的足够重视。
  弥补亏损的含义可简单表述为:“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规定比较容易理解,但如果涉及弥补亏损时涉及筹办期亏损、核定征收前税收亏损、分支机构亏损、取消合并纳税亏损、房企以前年度亏损、房企注销亏损、被投资企业亏损、政策性搬迁亏损、境外机构亏损、合并分立前亏损等事项时,实际处理就相关比较复杂了。
  当然,这些事项的处理有在税法上都有相应政策规定,涉及企业可着重查阅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今天小编就着重从“风险提示”这个角度,给大家“提个醒”。
  风险一:误算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申报的亏损额,因其跨年度结转弥补的特殊性,企业在实务操作时,有可能错误地多计算或少计算可弥补亏损额。例如,A企业2015年度会计亏损100万元,所得税申报亏损80万元;2016年度企业盈利,但这期间A企业发生财务人员更换,税务端亏损台账信息出错,因此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错将2015年度会计核算上的100万元亏损额用于弥补,从而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风险防范:建议企业将各年度的企业亏损额登记台账备查,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弥补亏损额也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必须如实认真记载。
  风险二:错误填写表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表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涉及的行次、列次较多,涉及多个年度弥补亏损情况的填报,准确填列的难度相对较大,据不完全统计,有80%的纳税人不能一次性将这张表填写准确。所以,接下来小编为您强调的这些填写要点,请您一定要听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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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静态反映了企业最近5个纳税年度所得以及弥补亏损情况。填入本表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是相关年度实际发生的所得或亏损,而非经过亏损弥补之后还剩余的可弥补亏损额。
  其填写口径为: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2列第6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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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大家应注意,在填写本表时,各年度在横向与纵向上一定要对应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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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在这里用更直观的图示为您解惑。下图中,颜色相同的色块表示相对应的年度。以棕色色块为例,假设第5行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则可用该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纵向上对应填写的列次为图中第8列(棕色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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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这里,小编用一个填报案例来为您讲解~
  以B企业2015年申报数据为例,其2010年的1000万元亏损分别在2011年、2013年及2014年进行弥补(2011年弥补100万元、2013年弥补300万元、2014年弥补500万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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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创财税》提示——被遮挡部分的数字为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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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度申报时,B企业按照如下错误方式填写:其2012年度的200万元亏损额在201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弥补完毕,到2016年度已无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B企业2016年度的250万元所得仅能弥补其2013年度的亏损额100万元,最终按15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的填写方法见下表。从B企业2015年度的填报情况可以看出,2013年、2014两个年度的300万元、500万元所得已用2008年的亏损额弥补完毕,因此B企业可用2016年度的所得弥补2012、2015年两个年度的亏损合计250万元,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同时还有50万元亏损可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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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超过了5年的亏损弥补期,B企业2016年度申报中不直接体现其2010年亏损及亏损弥补情况。倘若不注意各年度填写数据的衔接比对,就容易产生这种错误。一来一回,B企业两种填报方式造成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异达到200万元,按照25%税率计算就是50万元税款,所以,您可一定要务必看仔细、填准确了,这与您的切身利益可是息息相关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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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创财税》提示——被遮挡部分的数字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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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三: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能否相互弥补及填表把握不准确
  在这里,让小编先为您列举4个填报案例吧:
  1.C企业年度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40万元,则其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60万元;表A106000第6行2列“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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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D企业年度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40万元,则其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140万元;表A106000第6行2列“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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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E企业年度应税项目所得4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则其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60万元;表A106000第6行2列“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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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F企业年度应税项目所得-4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则其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60万元;表A106000第6行2列“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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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问题来了,为什么在案例4中,F企业表A106000第6行2列“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计算原则与前三个案例不同,不直接等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所得之和、而要按0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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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A100000与表A106000的填报说明里有相应的明确描述:
  ——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9-20-21-22行计算结果。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19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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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表A106000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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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中,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第20行“减:所得减免”为100万元,则表A106000第6行第2列=6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由于规定减至0止,因此这里应填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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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句话说,这是总局2014年63号公告相关填报说明中明确的一项规定,即:应税项目所得与免税项目所得可以相互抵减,但所得减免不得增加可弥补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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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有一个风险点请大家务必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与表A106000第6行2列“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含义不同,所填列的数字也不一定相等,如上面的案例4就是佐证。大家在填报这两张表的时候,千万不要搞混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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