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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企业投资政府土地改造的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分析

发布于 2021-12-14

  ? 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14年10月,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资本运作。2015年3月,甲方与政府职能部门乙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乙方)就A地块综合整治项目,达成意向性书面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对A地块2000亩范围内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土地综合整治及配套设施建设。该项目建设期2年~3年,所需资金约20亿元人民币,由甲方负责筹集。为回报甲方投资,乙方承诺在A地块符合上市挂牌后,按成交价扣除上缴中央和省规定的费用后,全额支付给甲方作为营业收入。
  ? 1.此份合同,从税收方面考量,甲方在未来期间取得政府划转的土地出让收入,能按不征营业税规则处理吗?
  ? 2.怎样完善合同?实务操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 个问题:《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筹集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按照文件规定,结合双方达成的意向性协议,甲方取得政府划转的A地块出让收入形成的盈利或亏损,未在合同中明确由甲方自行解决,因此不能确定取得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 第二个问题:如果按双方约定,甲方对A地块投资项目自负盈亏,在增加这一关键条款后,可按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执行。在实务操作中,甲方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收入结算方式、支出补偿形式等方面,综合判断A地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否则会引发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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