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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公司型创投企业新政适用分析

发布于 2021-12-14

  8月28日,国务院批复北京市政府、商务部,原则同意《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于公司型创投企业,工作方案创造性地解决了个人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提出: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上述政策(以下简称“该政策”)的有关利好,笔者此前已进行了简析。本次将着重从具体的政策适用层面进行分析。
  (一)政策适用的地域范围
  2012年10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的批复》,原来的一区十园增加为一区十六园,包括东城园、西城园、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房山园、通州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平谷园、怀柔园、密云园、延庆园等园区,示范区面积由原来的233平方千米,增加到488平方千米。
  该政策初步仅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是要求仅公司型创投企业在示范区即可,还是要求法人、个人投资者也应在示范区?笔者认为,根据工作方案,该政策是为了打造创业投资集聚区,优化创业政策环境,因此,只要公司型创投企业登记注册在示范区,即应允许适用。
  至于对公司型创投企业是否有其他具体要求,如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盈利状况等,只能等待有关财税文件发布。
  (二)政策适用的期限
  作为一项基于特殊目的推出的优惠政策,该政策明确了适用期限为——“在试点期限内”。因此,如拟享受此项税收红利,应尽早筹划、追踪政策发布、关注适用期限。
  (三)税收优惠类型
  按照优惠政策对应税的不同影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大致分为不征税、免税、减税。简单来说,“不征税”是从根本上将某项所得剔除出应税所得,否定其应税性质;“免税”是通过专门规定,赋予某项应税所得暂不予应税的性质,如规定失效,则该项所得恢复应税性质;“减税”则是通过特殊规定,减小某项应税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其他不征税收入、并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
  该政策允许享受的税收优惠类型为“免税”,即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
  工作方案由国务院批复同意,并将该政策适用的具体条件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四)政策适用涉及的纳税调整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清缴。
  既然该政策对公司型创投企业是按“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预缴阶段应无法享受,只能在汇算阶段通过纳税调整实现。笔者认为,免征对象为“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汇算时,对“应纳税所得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的部分做纳税调减处理,即可实现该政策的适用。
  (五)几个小问题,简单探讨一下
  1.年中个人股东发生变更,导致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提高或降低,是否影响年末纳税调减额的确定?
  笔者认为,在所不问。无论是转让股权导致比例降低或是新增投资导致比例提高,转让者和新投资者都已在交易或投资行为获得或支付了补偿,不应在确认应分股息时再区别对待,一律按年末持股比例确认即可。
  2.该政策的适用将使公司型创投企业的可分配利润增加,未来分红时,如何确定个人股东的分红额?
  笔者认为,如公司型创投企业适用了该政策,相当于未来对个人股东的分红为税前所得、对法人股东的分红为税后所得,属于两种不同计算口径的所得,显然不能在未来实际分红时,简单地按“拟分配金额*持股比例”计算。因此,应建立台账,按年度分别核算个人、法人股东的应分利润。
  如未来对累计利润进行一次分配,应保证个人股东的分红金额不超过台账中核算的个人股东应分利润总和。
  如期间公司型创投企业发生对外投资等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的事宜,无特殊情况,应按持股比例确认个人股东对应的未分配利润,核减个人股东的应分利润。
  3.税务筹划空间如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股息红利适用税率均为20%。现有政策下,个人投资于公司型企业,如取得股息红利,将面临被双重征税问题,税负可高达40%;如直接将公司股权予以转让,仅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即可。因此,按照现有政策,个人股东的更佳投资方式为:投资前即与公司约定低分红,投资后择机卖出股权套现,以保证尽量适用较低税率。
  新政策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个人投资于公司型企业,无论取得股息红利还是转让股权所得,都适用20%税率,基本不存在利用税率差进行筹划的空间。不过,两种所得纳税时点的确认不尽相同: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如仅就纳税时点进行筹划,倒还是可以有所作为。
  4.政策适用前后个人、法人股东分红的税负比较
  假设某公司型创投企业2020年税前所得为X万元,个人股东持股比例为a%,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为b%。税后所得全部分红。
  (1)政策适用前
  公司型创投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X*25%
  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X-X*25%)*a%*20%。实际税负=X*25%*a%+(X-X*25%)*a%*20%=X*a%*40%
  法人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0。实际税负=X*25%*b%
  (2)政策适用后
  公司型创投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X*(1-a%)*25%=X*b%*25%
  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X*a%*20%。实际税负=X*a%*20%
  法人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0。实际税负=X*25%*b%
  由上可知,政策适用前后,法人股东的税负未发生变化,个人股东的税负降低了50%。
  虽然该政策使个人股东的分红税负大幅下降,但也只是与个人合伙人的分红税负持平,因此还无法就此说公司型创投企业对个人投资者更具吸引力,不过甩开税负问题,必然有利于公司型创投企业轻装上阵,与合伙型企业一较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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