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近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围,提升了退税力度,助推了先进制造业发展。纳税人应结合相关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准确理解、精准享受,并注意防范税收风险。 一、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的主要内容 15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退)政策等五个基本条件的纳税人,生产并销售九类行业产品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属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5号公告主要是对适用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行业扩围,由四类新增五类,扩大到九类行业,具体包括“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办理留抵退税的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各环节的具体征管流程仍延续现行规定。 与适用所有行业纳税人的一般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相比,增量留底税额和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相同。增量留底税额计算均以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基期基数。进项构成比例均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无需对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但需注意主要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受九类行业限制,一般行业留抵退税适用于所有行业的纳税人。二是退税期限不同。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只需要当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即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一般行业纳税人则既需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又需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方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否则不能办理。可见,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力度更大。三是留底退税税额不同。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一般行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纳税人在实务中应根据政策适用的不同条件选择更优的政策享受。举例说明,A企业是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医药、化学纤维等生产销售。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共实现销售额3500万元,其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销售额1000万元,医药销售额1500万元,化学纤维销售额1000万元。2019年3月底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60万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增值税留抵税额分别为75万元、80万元、85万元、95万元、100万元、105万元。符合留抵退税其他条件,进项构成比例。在15号公告出台前,A企业属于一般行业,因增量留抵税额低于50万(105-60<50),不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15号公告出台后,由于A企业医药和化学纤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1500+1000)/3500>50%〕,属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按先进制造业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45万元(105-60)。 二、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15号公告明确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在实务中具体需要从以下几个标准来把握。 行业标准。纳税人需从事或兼营九类行业产品的生产并销售。对虽然从事九类行业产品的销售,但不生产的纳税人(如贸易企业)则不得享受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销售额标准。生产并销售九类行业产品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需超过50%。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比重时是按照九类行业产品的销售额合计数,并不是按照行业分类产品分别计算。举例说明,B企业主要从事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其他九类行业外产品的生产销售。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共实现销售额6000万元,其中金属制品销售额27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45%,通用设备销售额12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20%,专用设备销售额21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35%。B企业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5%>50%〔(1200+2100)÷6000〕,属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兼营新增的六类行业的制造业纳税人,应及时计算销售占比,达到50%以上的可以及时办理留抵退税,享受政策红利。 经营期标准。计算先进制造业产品销售额比重时需结合不同的经营期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申请退税前纳税人经营期连续12个月以上的,则按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进行计算,不再向前追溯计算,需要注意与进项构成比例计算中计算期间需追溯到2019年4月的区别。(2)对于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则按照实际经营期计算。(3)对于实际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则不能申请享受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另外需要注意,税务登记中的国标行业登记的规范,以免影响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举例说明,C企业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共实现销售额8000万元,其中金属制品销售额30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37.5%,通用设备销售额50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62.5%。虽然符合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其他条件,但由于C企业登记的国标行业为金属制品业,不属于先进制造业范围,在实操中,部分地方不能直接办理退税手续,需将国标行业变更登记为通用设备后,方可办理留抵退税。 三、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需注意不同退税之间的排他性。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一种特殊的退税政策,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具体来说,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不能办理留抵退税;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和留抵退税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但一旦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后就不能再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需注意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一般行业留抵退税不仅受周期限制,而且退税不充分。如果企业前期已按一般行业取得留抵退税款,在15号公告出台后,又符合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的,可及时按先进制造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举例说明,D企业主要从事电气机械和器材生产销售,2019年3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2021年3月按照一般行业留抵退税规定办理并收到增值税留底退税60万元。2021年4月增值税期末留底85万元,进项构成比例。D企业则可以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65万元(85-20),不但无需再等六个月后判断是否可以办理一般行业留抵退税,而且获取更多的退税额。 需注意及时提交申请。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在申报期内提出,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要及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以免影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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