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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该缴什么税

发布于 2021-12-14

  最近,有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问我,自然人作为承包人提供了建筑服务,应该缴些什么税?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今天,我把与此相关的一些常见问题总结如下:
  一、是否应该缴增值税?
  应该缴。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法,征收率为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不需要。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三、是否应该开具发票?
  应该开具发票。因为这属于发票开具范围中的项目。有一些自然人承包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以为自己要价低,双方就默认不开具发票,因此吃了大亏。具体案例请看:未开具发票引发的诉讼,法院是什么观点?
  四、去哪里代开发票?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
  应该缴。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税率为万分之三。
  六、受票单位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由61号文规定可知,经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范围。
  七、对于核算不健全的承包人,如何计算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各地对此情况采用核定征收,征收率由各地规定,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比如《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自发布之日(2020年8月13日)起,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承包人是否应扣缴建筑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扣缴?
  应该扣缴。建筑工人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对建筑工人取得的收入,承包人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建筑工人与包工头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对建筑工人取得的收入,承包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最后,提醒一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属于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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