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5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2013年07月29日,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的解读》,对实务中存在的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范。笔者在这里就《41号公告》谈一点自己的粗浅理解。 一、对《41号公告》的理解 1、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实务中混合性投资业务种类多样且在不断被创新。 2、《41号公告》规范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3、《41号公告》将此类混合性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性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既然明确归属于债权性投资业务,那么,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的,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既然要求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那么,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出现的有关“债务重组损益”的处理,是税务总局对《41号公告》中符合限定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做出的特别规定,有别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所说的“债务重组”业务的处理,两者不具有类比性。 4、《41号公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符合《41号公告》5个列明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能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那么,实务中存在的不符合《41号公告》规定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该如何处理呢? 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已有规定的,按照已有规定处理;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而各地的税务主管部门有单独规定的,可以暂按地方规定执行;都没有规定的,在执行层面应按照混合性投资业务表现出的“形式”去理解执行,但不宜参照《41号公告》。 二、典型案例分析 2013年3月22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68;股票简称:葛洲坝;编号:临2013-010)公告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99.14%的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公司”)以股权信托的方式融资150,000万元,期限三年。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葛洲坝房地产
镇安公司注册资本金70,000万元,其中: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9,400万元,持股比例为99.14%;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0.86%。注册地址在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1号,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及物业管理等。 平安信托
镇安公司注册资本金698,800万元,注册地址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2、13层,经营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 (三)股权信托内容 平安信托公司对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增资150,000万元,其中30,000万元作为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实收资本为100,000万元,各股东方持股比例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公司出资69,400万元,持股比例为69.4%;平安信托公司出资3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0.6%。 根据双方约定,信托存续期间,平安信托公司不参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和分红,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原有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不因本次增资而进行调整。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每季度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报酬。 (四)股权回购 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司回购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本股权信托计划终止。股权回购款为投资款本金150,000万元及未支付完毕的股权信托资金报酬。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对本公司股权回购提供担保。 【案例分析】 1、双方关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每季度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报酬”的约定,可以认为满足了《41号公告》的个条件。 2、双方关于“平安信托公司不参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和分红,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原有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不因本次增资而进行调整”的约定,可以推定认为满足了《41号公告》规定的第三至第五个条件。 3、双方关于“期限三年”的约定,可以认为满足了《41号公告》的第二个条件的前半部分。 4、双方约定“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司回购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本股权信托计划终止”,这里的“本公司”是指“葛洲坝集团公司”。 而《41号公告》明确规定的第二个条件是“……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可以看出,双方在这里的约定未能完全满足《41号公告》规定的第二个条件,进而无法适用《41号公告》中规定的关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原则。 如果要适用《41号公告》中规定的关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原则就需要完全满足《41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具体到本案,则需由“葛洲坝房地产公司”而不是“葛洲坝集团公司”回购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 三、沿着“41号公告”的指引前进 笔者认为,尽管《41号公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为混合性投资业务进行了适度松绑,却是业内公认的。这,有利于实现“三方”共赢。 “法”的作用之一是具有指引性。相信在《41号公告》的指引下,尚未执行完毕的,和将要执行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定会归顺到《41号公告》的大旗下。 规范、健康、发展,是信托投资业务追求的目标…… 混合性投资业务,沿着《41号公告》的指引,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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