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80-9213-9007

镇安企业职工生活用电不能抵扣增值税

发布于 2022-01-22

  ? ? ? 问:本公司生产经营用电、食堂、集体宿舍以及职工个人生活用电均共用一个电度表,电力部门统一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本公司支付的增值税应当如何抵扣?如何会计处理?
  ? ? ?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企业食堂、集体宿舍用电属于集体福利范畴,职工个人生活用电属于个人消费费用范畴,因此对企业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所购进的电力相应的进项税部分不能抵扣。生产经营用电允许进项抵扣。
  举例:你公司2016年9月份用电总价(不含税)20000元,其中:生产用电的电价为18000元,职工生活用电的电价是10000元。食堂、集体宿舍用电的电价是10000元。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价20000元,税额3400元,价税合计23400元。假设你公司食堂、集体宿舍用电是由公司承担,对职工个人用电是由个人承担。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00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0000
  贷:银行存款23400
  同时将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700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3400
  福利费用应由生产产品负担计入产品成本时,会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职工福利费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00
镇安注册公司-商标注册-镇安代理记账

陕西财税代办|联创财税】:专业为广大企业及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税务筹划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工商财税疑难问题,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办理!服务热线:180-4900-5268(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caishui.com/article/zhenan_dljz/26880.html
本文标签:注册公司流程工商注册
特别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财税知识及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如您对所转载内容、署名等有异议,可与本网(info@sxlccs.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