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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12366热点问题之增值税税率调整

发布于 2021-12-22

  1、税率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相关文件可以在哪里查到?
  12366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您可以通过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查看。
  2、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12366答:可以。取得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即可。
  3、2019年4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12366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此,2019年4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原税率开具。
  4、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12366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举个例子:A企业为外贸企业,2019年2月3日购进一批货物,当时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若A企业于2019年5月4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仍适用16%的出口退税率;若A企业于2018年7月4日才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适用13%的出口退税率。
  5、我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12366答:纳税人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在4月1日之后才能选择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6、2019年4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12366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前的,适用16%、10%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后的,适用13%、9%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举个例子:B公司于2019年3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6%)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3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4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6%税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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