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也称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始终需要经省级税务机关(国税机关,下同)批准,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则经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即可,这种高“门槛”不难看出个体户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从严程度或者限制程度,因此,一些虽然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又不愿意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也就顺而避之。200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修订实施后,取消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个体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要经省级国税机关批准的规定,其认定“门槛”、认定条件等与其他经济性质的小规模纳税人相同。但是,作为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在今后履行相关义务时至少应注意三点: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了。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下同)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比原标准降低50万元;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比原标准降低100万元,而且这里的年指的是连续12个月,包括实际经营和未实际经营的月份。 二、超过标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强制全额征税的时间和可能带来的损失。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虽然没有明确增值税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时间,但从实际管理看,都是从发现时实施、从超过标准的次月起纠正的,因此,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按月计算衡量是否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果超过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否则,要受到按全部销售额(针对按法定增值额征税而言)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处理,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将远远超过按法定增值额计算缴纳的数额,而且这部分相对多缴纳的增值税带有惩罚的性质,是不准许用予抵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的,现将多纳税款损失的程度举例如下: 某个体商贸企业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累计销售额已达到81万元,超过《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的标准,假定该个体户到了5月份还没有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3、4月份账面实现销售收入140000元,则按全部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40000÷(1-3%)÷(1+17%)×17%=20971.01元,由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其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为17%,假定该地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平均增值税负担率为5%,则该个体商贸企业3、4月份多缴纳增值税税额140000÷(1-3%)÷(1+17%)×(17%-5%)=14803.07元,是按平均税负计算结果的2.4倍(14803.07÷(20971.01-14803.07)=2.40),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实际税负也许会低比平均税负低。 可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允许抵扣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购进不动产及由此发生的劳务费用除外),其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名义税负,纳税人切忌盲目认为一般纳税人就是按适用税率全额征税。 总之,个体户认定一般纳税人“门槛”降低后,个体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所适用的相关增值税政策,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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