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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消费税计税依据总结(从价、从量、复合及特殊规定)

发布于 2022-01-22

  消费税 计税依据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
  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税款,但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2.包装物收入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
  税务处理(与增值税相比较)
  作价随同销售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非酒类产品收取押金单独计价,未逾期
  不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非酒类产品收取押金单独计价不退还或逾期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黄酒、啤酒以外的其他酒产品(无论是否逾期或会计如何核算)
  收取当期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黄酒、啤酒
  不逾期不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只交增值税,不交消费税
  (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同前。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增值税、消费税二税二价的特例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更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综合题考点)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消费税处理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葡萄酒生产企业,生产葡萄酒按10%税率交消费税。销售葡萄酒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本月拿200吨葡萄酒换生产资料。更高价为每吨不含税200元,更低价每吨不含税180元,中间平均价为每吨不含税190元。
  【答案及解析】
  应纳消费税=100×10%+200×200÷10000×10%=10.4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0×17%+200×190÷10000×17%=17.646(万元)。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从高税率;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从高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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