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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租入固定资产兼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发布于 2021-12-1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下发后,曾经就纳税人提出的“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改造发生费用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比照租入的不动产政策执行?”作过解答(见2017年12月28日公众号《【新政实务】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认为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改造发生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比照租入不动产抵扣政策执行,对于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如此解答主要基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与其它允许抵扣的项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企业为购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装修后的不动产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混用的,其装修费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 财税【2017】9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90号文件的出台解决了此前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租购增值税处理不一致的情况,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抵扣的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综上,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改造发生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比照租入不动产抵扣政策执行,即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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