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个人所得税的新政策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下面我们就和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政策进行一下盘点和解读。 1.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的费用扣除额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8年3月1日开始,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建议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考虑在2008年3月份发放2007年的年终奖,可以充分享受新税法给广大工薪阶层带来的实惠。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国务院在2007年7月20日通过第502号令,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而从1999年10月31日~2007年8月14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一是本次调整的只是对于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征税,对于个人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仍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执行时间的计算,凡是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才按5%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在本次对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调整后,总局又下发文件对于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如何适用税率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仅要适用国内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也要适用双边税收协定,且税收协定的效率要高于国内法。这样,如果协定或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我们就要执行协定税率,如果协定或安排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可以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对于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和地区的协定税率,总局在国税函[2007]872号中用列表形式进行了明确,如果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在程序上必须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来证明他是协定国的居民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早就明确,对于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在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对于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应如何管理,需要取得哪些合法有效凭证,捐赠主体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扣除,一直是针对具体问题具体下发文件,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有些纳税人确实进行了公益性捐赠,但由于主体、手续等各方面原因在申请扣除时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因此,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07年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捐赠主体的确认程序、纳税人在进行捐赠税前扣除时的申报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管理。 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今年,调整了对于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政策,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主要涉及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方式和条件的调整。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任何变化,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为加强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7]38号文。从文件规定来看,分为两类:类是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在项目上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类是对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扣除财产原值时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比如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境外交易单据等。考虑到很多情况下对于财产原值单据的提供上存在很多问题,文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了核定征收的办法,一般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文件规定了对于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明确个人取得住房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一般采取的是核定征收的政策。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国税函[2007]1145号文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是3%,这个实际上是和国税发[2007]38号文中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各种财产拍卖所得,在不能提供原始单据时按3%核定征收的规定保持一致。如果个人是通过正常的二手房交易手段进行交易取得的房屋转让收入,如果核定征收可能是按1%~3%纳税,但是如果是通过拍卖市场转让住房,取得的收入如果核定征收就是3%,这个全国都是一样。另外需要注意,国税发[2006]108号文规定的1%~3%的核定征收率是对住房而言的,对于非住宅核定征收率并没有规定。国税函[2007]1145号文也是针对个人取得的住房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在核定征收时按3%执行,而对于非住宅,我国则要根据国税发[2007]38号文的规定,非住宅属于其他财产,在核定征收时也按3%执行。 7.明确外籍董事高管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7]946号文中,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各种类型进行了规定。学习这个文件时应综合参考国税发[1994]148号文、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以及国税发[2004]97号文,这4个文件是一脉相承的,大家只有在综合阅读以上4个文件的基础上,才能对国税函[2007]946号文归纳的外籍董事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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