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文的发布,预示着软件企业认定工作进入新的征程。新的软件企业认定办法较之前的认定标准及流程更加严格。此文旨在将软件企业认定的标准及相关知识点作一梳理,以便企业更全面了解新标准下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 一、 软件企业认定参考依据 国发[2011]4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公告2012年第19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19号公告解读文件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 《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 二、 新标准下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由上述规定可知,欲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同时,还必须满足软件企业相关要件并经认定机构批准并取得证书的企业。 ? (二)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27号文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两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优惠税率、职工培训费用扣除、外购软件折旧摊销奖励以及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处理。 以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更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1、“两免三减半”及优惠税率 企业类型 优惠政策 新办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两免三减半 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1)“新办企业”的标准 根据《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条规定,结合27号文的最新要求,能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如下: ? ?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 根据27号文的要求,“新办”的时间要求为2011年1月1日后。 (2)“两免三减半”的说明 根据27号文的规定,两免三减半指的是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017年12月31日前),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27号文还规定了企业获利年度、获得资质时间与定期减免税开始期的关系: ? 如果企业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举例说明如下:如企业2014年为个获利年度,则其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时间和定期减免的关系如下: 企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认定的时间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4年5月31日之前 免 免 12.5% 12.5% 12.5% 2014年6月 25% 免 12.5% 12.5% 12.5% (3)获利年度的说明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由此可知,享受软件企业免税政策是从企业应纳所得税不为零的当年起算。从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年度起连续五年,不因亏损而递延优惠期间。 2、职工培训费用扣除 27号文明确,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的规定,上述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1)如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无法准确划分,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如职工培训费可以准确划分,则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除却职工培训费的部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外购软件折旧摊销奖励与不征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外购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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