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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发布于 2021-12-14

  所谓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就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企业本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自2016年起,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新政策,解税宝小编择选2016年的主要变化与读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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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面清单即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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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注意】行业不是根据工商登记的行业类型判定,而是根据主营业务的收入占比判定
  即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按税法计算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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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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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解释】各类人员
  (1)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2)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注意1】加速折旧费用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注意2】共用的人员及设备、仪器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解读】合理的分配方法并不是仅指实际工时占比法,只要企业的理由合理,均属于合理的分配方法。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注意】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7.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注意1】特殊收入的扣减
  (1)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在当期研发费中扣减;不足扣减的,研发费按零计算。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注意2】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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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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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委托研发发生的研发费
  (1)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注意】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解释】境外机构及境外个人
  (1)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3.合作开发发生的研发费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集团企业集中研发成员共同受益的研发费
  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创意设计活动研发费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解释】创意设计活动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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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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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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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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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费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于汇算清缴前向税务主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注意1】企业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的,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注意2】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注意3】税务部门对研发费计价扣除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注意4】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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