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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超市收取服务费有学问

发布于 2022-01-09

  某工厂向全国多家知名超市供货,双方签订的贸易协定规定工厂应向超市支付展示、促销等服务费。尽管合同规定收费项目涉及DM海报费、广告宣传费、新品促销费、促销展示费、数据支付服务费、仓储管理服务费、配送服务费、导购培训费、商誉费等九项,但超市实际收取的只有仓储管理服务费和配送服务费两项费用,可超市却向供应商开具了大量的营业税服务业发票,并且营业税发票金额远远大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如2014年该工厂取得某超市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为240万元,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只有60万元。从超市开具的发票来看,营业税发票注明的为其他服务业—展示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为物流费。“展示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应属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超市开具营业税发票显然不合规定。
  为什么出现上述问题,可能还是超市对“营改增”税收政策不了解,只知道物流费的增值税税率为6%,营业税发票只有5%,简单比较税率就觉得开具营业税发票合算,于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采用移花接木、偷梁换柱手法将“营改增”服务业开具成营业税应税服务发票。
  应该说超市将物流费开具成营业税发票是一种损人不利己行为:开具营业税发票意味着自己要承担5%税收,开具240万元的营业税发票需要缴纳营业税金12万元,并且不能转移给供应商抵扣12万元的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虽说只开具了60万元,超市要缴纳3.6万元的增值税,但供应商只抵扣了3.6万元的进项税额,少抵扣进项税额14.4万元(未分离税金,下同)。由于供应商抵扣减少,双方矛盾会激化,这不是一种双赢的方法。其实,超市要想与供应商共赢,只需修改一下合同,将收费项目重点确定为仓储管理服务费、配送服务费上。
  事实上双方的签订合同只注明数据支付服务费(年费1500元)、仓储管理服务费和、配送服务费(按配送货物的3%计算),说明超市没有收取其他费用。如果超市充分利用“营改增”税收政策,是完全可以使超市、供应商双赢的。具体办法:修订合同,标明主要收取物流费(仓储管理服务费和配、送服务费),这样就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条第六项第四目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经过这样处理,超市收取的300万元物流费就可按简易计税计税,只需缴纳增值税9万元,比收取300万元经过分解为营业税服务业240万元和增值税应税服务业60万元节约税收6.6万元,并且供应商(工厂)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额5.04万元(9万元—3.6万元),应该说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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