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将了解以下内容: ? 什么是数字经济; ? 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规则面临的挑战; ? 数字经济模式引发税收管辖权的重新划分; ? OECD应对常设机构规则挑战的方案及评价; ? 我国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思路。 ? 摘 ? ?要 数字经济下的税收问题缘起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商业模式和价值创造模式的改变。这种改变挑战了现行常设机构规则,对常设机构规则进行改革已经达成国际社会共识,如何改革方案众多,中国政府应抓住历史赋予的难得机遇,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确保税收权益不受侵害,构建与“互联网+”匹配的中国税制,以提升中国政府的征税能力。 ? 关键词 数字经济 ? BEPS ? 常设机构规则征税能力 ? 数字经济下的税收问题缘起于信息和通讯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Technology 简称ICT)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商业模式和价值创造模式的改变。根据OECD颁布的BEPS(利润侵蚀与转移)行动方案成果1--《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2014报告和2015最终报告),数字经济给直接税的国际税收规则带来的挑战有三个方面:,联结度认定。数字经济对现有联结度规则(常设机构的来源地征税权判定规则,以下简称常设机构规则)是否完全适用提出了疑问。第二,数据创造的价值分配。通过提供电子产品和服务生成的数据所创造的价值应如何在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分配?从税务角度、个人或企业在交易中提供的数据应如何定性等。第三,支付定性。数字产品或传达服务方式的发展使得如何给支付进行合理定性带来了不确定性。 ? 1.什么是数字经济 ? 关于什么是数字经济,A.J. Cockfield[1](2002)认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欧盟的一个专家小组在关于数字经济下的税收问题报告中这样描述数字经济 “由于ICT的不断变化和数字经济在整个经济的快速扩散,使定义是什么构成了数字经济存在难度”[2]。尽管定义数字经济概念存在困难,但是各国学者一致认为ICT在数字经济现象中扮演了重要角色。OECD的一份报告这样认为“数字经济是ICT的转化结果”。Noah Gaoua认为所有高度依赖ICT应用的商业模式都可以被认作是数字经济。OECD的另一份报告中则指出“数字经济可以被定义为聚焦于数字技术市场的涵盖型术语,它包括通过电子商务所进行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交易”[3]。P.Hongler & P.Pistone(2015)则认为“为了分析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理解数字经济引发的真正后果比定义什么是数字经济重要得多”[4]。与此同时,Noah Gaoua[5](2014)还认为数字经济与电子商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与数字经济概念相比较“电子商务是个内涵范围比较小的概念,因为它仅涉及通过诸如因特网和计算机网络等电子系统进行的货物或服务的买与卖”。依作者之观点,数字经济是以信息和通讯技术为依托的多种商业模式共存的、价值创造模式多元的一种混合经济。 ? 2.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规则面临的挑战 ? 2.1 数字经济挑战了常设机构的“出场”标准 ? 数字经济对传统商业模式[6]更大的改变在于跨国公司可以脱离于物理“应税存在”开展跨国业务,使跨国公司可以在所得来源地不“出场”的情况下获得利润。在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来源地能够对外国公司所得行使征税权的前提是外国公司在本国“出场”并构成常设机构[7],税务管理上的这种“出场”要求,一方面,反映的是居住地在资本输出过程中对居住国税收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则是对来源地征税权的限制。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跨国公司摆脱了对店铺模式依赖的同时,挑战了现有常设机构规则中的“出场”标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遭遇空前挑战。 ? 2.2 常设机构的例外条款引发BEPS问题 ? 商业模式变化引发的另外一个问题是,通常在常设机构概念中作为例外条款的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在数字经济中却有可能演变为企业在所得来源地的核心业务,例如网店为提高送货效率、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在所得来源地设置的就近仓库,这类仓库似乎不应还被认定为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因而,也不应作为常设机构概念中的例外条款。 ? 3.数字经济模式引发税收管辖权的重新划分 ? 3.1 数字经济改变了价值创造的模式 数字经济模式下,创造价值的不仅仅是产品的供应方也包括需求方。以数字公司为例,数字公司的业务活动几乎全部依赖于网络平台进行,它们通过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来获得盈利,这些数字产品和服务高度依赖于数据采集,数字公司在使用这些数据经营获利的同时并没有为此进行任何成本补偿。例如,当一个数字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某项数字产品,作为产品供应方从中获利并占有该项利润,但是价值创造则是由数字公司和用户共同完成的,因为该公司和早前的用户对使用该产品所做的信息互动既帮助企业改进了产品也帮助企业推销了产品。用户方对价值的创造体现在他对所购买的产品的评价,这些评价信息会帮助企业改进产品和创造产品,也会帮助其他客户决定是否选择该企业产品,企业从上述用户数据中获得了收益,但提供数据的用户并没有获得任何收益,用户所在国政府的税收更是无从谈起。 ? 3.2 价值创造模式改变倒逼税权重新划分 ? 基于法国的现实,Noah Gaoua(2014)指出“多年来,法国的税收规则对这种特殊的价值创造方式征税是力不从心的,因为以这种方式创造的利润多被转移到低税率管辖区,尽管数据多数时候是在发达采集的”[8]。这说明从法国的层面,他们对新衍生的所得有着征税的要求,即要对基于用户数据搜集、使用所创造的价值进行征税。如果征税成为可能,当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数字公司与用户位于多个时,就会产生多个间的征税权益划分问题。对于这样一种情况,OECD组织和20国集团早已注意到,因此,在《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原则除了传统意义上应包含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外,这里所说的公平性还应当包括公平。理论上,国与国之间的公平是指对各国产生的所得及损失进行合理划分,确保各国能够公平分享跨境交易产生的税收收入[9]。 ? 4.数字经济模式引发税收管辖权的重新划分 ? 4.1 OECD《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2014)的方案 ? 上述分析表明,数字经济下,当常设机构概念作为判定来源地能否征税的判定标准存在某种程度的失效,且这种失效与一些经济发达作为用户数据创造价值的来源地要求行使征税权的需求叠加之时,对常设机构联结度规则(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规则)的修改则成为必然。在《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2014)的报告中,OECD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五个方案,其中个到第三个方案都是针对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新规则制定的,而和第二个方案主要针对商业模式改变下的联结度规则改变问题,第三个方案则是解决价值创造所导致的联结度规则改变问题;第四个和第五个备选方案则是提供了来源地如何对数字经济收益征税的问题。 ? 个方案关注解决由于人为安排,利用常设机构例外条款进行避税的行为,本方案采取的是将这些例外条款通过三种方式的“移除”来防范避税行为。第二个方案针对数字公司在来源地仅保留极少物理实体存在就可以开展核心业务的情况,OECD为解决此种情况而提供的新联结度规则是:如果从事某些“非物质性数字活动 ”的企业,在某国的经济中具有“显著数字化存在 ” (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即可以被认为在该国构成了一个应纳税的常设机构。第三个方案关注企业在与亲密客户进行信息互动的过程中产生的价值的如何征税问题,该方案是以“显著存在” (significant presence)概念代替目前的常设机构概念,对于“显著存在”的判定标准,OECD认为主要看是否存在“亲密”关系[10]。第四和第五个方案则提供了对数字收入的征税方式,一种方法是当本国居民向境外数字产品或服务支付费用的时候,可以由来源地征收一种“终端预提税”,为保证征税效率,具体的预提义务可以由金融机构而不是由消费者承担。另一个办法是按网站的宽带使用来进行征税,并采用累进的方式进行,出于征管效率的原因,可以仅对宽带使用量超过一定门槛的企业开征。 点赞()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联创财税 > 法规解读 返回首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日 周 月 季 年 总 1如此对高管薪酬筹划是否可行5853 2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4760 3股权转让这样操作,税负更优3762 4年终奖适用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注意的事项1625 5沪发改环资[2021]133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1292 6鄂政发[2021]2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1139 7辽住建[2021]74号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982 8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成立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税务分中心的公告939 9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海南省2021年批备案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公告904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854 11股东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成立个独开发票吗670 12并购重组中“现金支付型”对赌协议的税收争议问题探讨474 1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32364 2有关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涉税问题要点19711 3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15252 4新办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多少张增值税纸质发票13051 5收购公司办理发票增版后虚开虚抵,两人被判刑11409 6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论(土地增值税篇)8278 7说是撤资,但工商并没有做减资6952 8如此对高管薪酬筹划是否可行5853 9购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怎样确定5673 10企业增资扩股的实务操作5345 11土地价款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173 12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4760 1不同资产划转情形下企业重组税法适用政策分析——其他税种篇80686 2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72737 3现金折扣如何财税处理64409 4个税手续费返还应如何账务处理?47365 5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该不该交增值税?34286 6无收款人和复核人的增值税发票能使用吗?33594 7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32364 8小额零星的判断标准到底是什么25836 9购房契税账务处理错误,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23704 10有关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涉税问题要点19711 11不同资产划转情形下企业重组税法适用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篇19034 12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税16304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那些事儿(之三)233177 2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2021)193700 3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交纳增值税134720 4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121681 5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问题116365 6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管理很重要105588 7更低工资标准调整表(2021年9月)101310 8陕西省税务局提案汇总81504 9不同资产划转情形下企业重组税法适用政策分析——其他税种篇80686 10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72737 11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68642 12高企认定过程中企业研发费用需要注意的事项64883 1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2021版)870446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0年修订版)655865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那些事儿(之三)233177 4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2021)193700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187561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180408 7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交纳增值税134720 8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编130894 9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121681 10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119106 11杭州市住保房管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119094 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116948 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2428004 2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调整]1599191 3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1443616 4国税发[2009]31号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1342656 5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1193334 6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1年)1180246 7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141045 8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1132139 9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1062542 10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6%档保持不变1018211 1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改增政策注释版)892382 12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2021版)87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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