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时常会发生转让固定资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业务(即俗称的租赁业务)并取得相应的租金收入,那么对于企业取得的这类租金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该如何确认呢?请看如下解析。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概括总结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对于提前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租金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对于新税法实施前取得租金收入的后续衔接问题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出租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的开发产品取得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应根据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企业取得租金收入如何申报税务 ?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闲置资产对外出租,提前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应如何申报?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6年5月1日把早期建成的厂房出租,租赁期3年,租金总额315万元。合同规定,租期内全部租金自房屋使用权转移之日起3日内全部付清。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另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3150000÷(1+5%)×5%=15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15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0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外,《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该企业每月确认收入:3150000÷(1+5%)÷3÷12=83333.3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 83333.33 贷:其他业务收入 83333.33。 相关解读—— 租金收入分摊政策该如何适用? 自然人到税局代开租金发票,各种税收如何计算? 租金收入与支出汇算清缴的2个坑 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咋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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