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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纳税人销售假货的进项税税额抵扣问题探讨

发布于 2021-12-14

  编者按:最近,有老师咨询:销售的货物是假货,其进项税额是否不能抵扣。现就该业务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进项,都是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者按“注明的买价”计算的增值税额,除了明文规定的不能抵扣的情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外,都可抵扣。
  三、案例解析
  【案例】发财公司2018年5月1日购进货物一批,货款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金64万元,并已认证抵扣,货款全部支付,5月份将该批货物销售一半,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结转成本200万元。2018年6月7日,发财公司5月1日采购被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并作相应查处,没收剩余全部2018年5月1日购进的假货。问:发财公司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64万元是否需要转出?
  案例解析:
  2018年5月,发财公司虽然销售的是假货,但未被有关政府执法部门查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财公司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可以抵扣票面注明的税金。因此,发财公司可以在6月份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64万元。
  2018年6月7日,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没收发财公司2018年5月1日购进价值200万元的货物。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发财公司被没收的货物因不合法且被执法部门没收,被认定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相应的进项税额32万元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小结:不能因为增值税应税行为违法,在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前,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相应货物或不动产其进项税额需转出。
  参考文件: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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