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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升级,“异议项目”鉴定流程细化

发布于 2022-01-09

  多头申报程序复杂,项目鉴定收费、申请成本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减税“红包”面前,部分中小科技企业无奈选择了放弃。为了让这一“红包”好拿不烫手,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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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加以一定比例税前扣除。比如,按现行加计扣除政策,某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研发支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扣除,如果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按照175元(100×175%)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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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范了异议研发项目的鉴定流程,明确了有关要求,有助于降低企业政策申请成本,提升政策落实效率。”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薛薇表示。她和该院副研究员魏世杰一同参与了国科发政〔2017〕211号的调研起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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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重要政策,但难点在于对研发项目的鉴定。过去,一些地方的企业想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分别向当地税务、科技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部分地方还需要提交经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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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次调研中,有企业向薛薇反映,为获得研发项目鉴定,企业需要向科技部门提交一式五份的申请材料,包括技术说明及费用数据采集,但此材料并不传阅到税务部门,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时仍需向税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申请优惠政策的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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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今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无需事前做项目鉴定,只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如税务部门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由税务部门直接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无需企业跑腿。”魏世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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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科发政〔2017〕211号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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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企业想获得《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对此,国科发政〔2017〕211号中明确规定,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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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科发政〔2017〕211号还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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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文来源:2017年08月18日,科技日报,记者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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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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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实施创新性建设的重要政策支撑,同时也是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新文件,着重对异议项目鉴定流程进行了规范,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减少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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